既要法律品質精益求精更要保證立法效率

正當人們對特區政府向特區立法會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而作出各種猜測之際,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主動解釋說是因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法案需要在充分考慮這些差異,以及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間尋求平衡點。由於現時澳門與內地、香港特區仍就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協商,特區政府認為仍需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進行深入研究。因此,特區政府致函立法會主席,要求撤回上述法案,並為立法會接受。並指出雖然撤回了法案,但特區政府會繼續研究各種方案,有關工作不會停頓。

顯然,特區政府是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抱持精益求精的態度,力求更為完美,而撤回法案,在將之進一步雕琢推敲後,才重新提請立法會。這確實是負責認真的態度,實際上近年來不少立法會議員就批評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法案,往往品質粗糙,讓他們在審議時需要倍加精力,因而拖慢立法會的立法效率,也導致所通過的法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甚至窒礙難行,沒幾年就需「回爐返修」,而致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和持久性。因此,行政法務司司長及其屬下的法務局在感悟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仍然未夠成熟之下,毅然向立法會要求撤回,進行調整修改,這是負責任的態度。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時,就明確提出了「法治中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的目標,同時還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雖然已經成為了一種全世界普遍認可的治理方式,但是法治的內涵和品質卻仍然具有差異。提出以良法促善治,就是要強調實現高品質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目標。我們的法律是在社會進步中不斷修改和完善的,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當法律的制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提出,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習近平主席的這番話,雖然是對內地的執政黨的工作而言,但其精神同樣也適用於澳門特區。因此,「依法行政」的法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良法還必須是適合澳門特區區情的法律,只有符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從內心信仰。因此,法治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其符合最大的利益公約數。而以此精神來比照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其屬下法務局的態度,是完全可以按一個「贊」的。

不過,考慮到本屆立法會的屆期已經過去了大半,只剩下一個會期零兩個月;而在從今年十月開始的最後一個會期內,爭取連任的議員都在「心掛掛」參選第六屆立法會之事,未必能完全集中精力審議法案。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專業程度又較高,尤其是牽涉到限制人身自由等「人權」問題,必須認真審議,可能會比其他法案需要更多的時間。倘在本屆立法會屆期內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按有關規定該法案就將會成為「廢案」,此前所進行的一切立法程序,包括小組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等全部作廢。在新一屆立法會開議時,特區政府就得重新提交法案,浪費議員們的勞動成果,也將使立法效率適應不了進行區際刑事協助的實際需要。因此,法務局還應是「特事特辦」,搶在下一個會期開議的十月十五日之前完成修改工作,並率先將之提請給立法會,以俾立法會能夠及時排期審議。

根據有關信息顯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宗旨,是促進澳門與中國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透過法案訂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及規定,規範常見的刑事司法協助,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刑事司法合作的內部程序,同時規範接收、傳送、提出、組成,以及決定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內部權限,並維護司法協助程序參與人的權利及保障。

這就折射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的急迫性。實際上,雖然澳門特區正在與香港特區就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進行談判,並也與內地就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進行前期準備,而台灣地區也急於要與澳門特區進行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談判,但先決條件是,必須由澳門特區先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才能與上述地區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實際上,澳門特區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上的現行法律,只有屬於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不但是具有國家主權內外的原則區別,而且在術語上也有著許多差異,就以「移交逃犯」這個具體的行為而言,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領域叫「引渡」,而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領域則叫「移交」,兩者是不能混淆互用的,因而不能混用,必須另行專門為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

可能正因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間存在著某些差異的問題,如某些國際慣例「本國公民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除了上述的「引渡」一詞不能適用之外,其內容是否也不適用?還有「雙重歸罪原則」等,是否也有所區隔?都是必須小心處理的。

實際上,「本國公民不引渡」就已經不適用於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兩岸四地,因為其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在同一個國家內部的「移交」不應受此國際慣例的限制。另外,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兩岸四地,現在都沒有所謂「政治犯」,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取消了「反革命罪」,而代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台灣地區也已解除「戒嚴」,並撤銷了《刑法》第一百條;在澳門和香港,本來就沒有「政治犯罪」,澳門特區即使是已經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也只是「叛國」、「分裂國家」、「竊取國家機密」等罪名,這些罪名全世界都有,連自詡為所謂「人權衛士」的美國也不例外,因而不屬「政治犯」的範疇。

不過,在「雙重歸罪原則」方面,倒是有兩樣是必須注意的。一個是賭場借貸,澳門特區在「永利盲俠」的死磕才立法,使其「除罪化」的,但在內地卻是違法行為;另一個是嫖娼,在澳門是不違法的。這就需要區分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