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議融資租賃法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對法案行文提出多個疑問,希望政府清晰文本。

陳澤武稱,法案建議法律將規範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和運作,委員會關注法律規範的範圍。政府解釋指,法案除規範本地融資租賃公司之外,亦規範外地營運而在本澳設立子公司的融資租賃公司。

法案建議“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是指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其目的為單純持有和管理單項融資租賃項目。委員會關注項目子公司的定義,單純持有是否可不管理?陳澤武引述政府稱,例如租賃機器服務,除了租賃外,亦要管理合同、履行合約等,故單純持有一定要加上管理。至於項目方面,若租賃合同所載的資產要租給另一對象,就要成立另一間子公司。

陳澤武指,法案又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可進行金管局批准的其他活動,委員會希望政府在法案中,清晰表達金管局批准融資租賃公司可從事的活動,政府代表回應稱將優化有關條文。

陳澤武補充,現時仍需與政府再開兩至三次會議,待對方交回新工作文本後才能撰寫意見書,加上此法要與《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一同表決,故對今個立法會期內完成審議不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