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計劃的設立及參與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下稱“非強制央積金”)已於今年1月1日生效。非強制央積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而供款制度須透過設立及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或公積金個人計劃而執行。

公積金共同計劃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澳門居民)自願參與,簡單而言有四個主要步驟:“由僱主揀選基金管理實體”、“設立合同”、“通知僱員參與”以及“供款”。

(一)首先,僱主決定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後,應揀選合資格的基金管理實體並與其訂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合同;

(二)接著,僱主向基金管理實體提交僱主專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該基金管理實體須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公積金共同計劃合同及上述文件轉交社會保障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在收齊文件之日起計60日內批准申請,並向僱主發出批准通知書;

(四)僱主自接獲計劃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可選擇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

(五)僱員自接獲通知之日的翌月起計3個月內,須向僱主表達參與意願並提交經簽署的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僱主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的翌月內,將之轉交基金管理實體作開戶準備。

(六)基金管理實體於繳納首次供款前,為僱員開立供款子帳戶。

(七)供款自僱員書面同意參與該計劃的翌月開始計算,並於下一個月內繳納。僱主和僱員每月各按僱員基本工資的5%供款,而僱主更可設定對僱員更有利的供款比率。

公積金個人計劃

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可成為帳戶擁有人,即使已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亦可同時參與公積金個人計劃,而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則只可透過參與公積金個人計劃加入非強制央積金。步驟相對簡單,有三個主要步驟:“由帳戶擁有人揀選基金管理實體”、“設立合同”以及“供款”。

(一)帳戶擁有人向基金管理實體提交專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基金管理實體須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公積金個人計劃合同及上述文件轉交社會保障基金。

(二)社會保障基金自收齊文件之日起計60日內批准申請,並向帳戶擁有人發出批准通知書。

(三)帳戶擁有人自計劃生效的翌月開始自行繳納供款,每月最低供款金額為澳門幣500元,也可按個人意願提高,上限為澳門幣3,100元。

市民如想瞭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內容,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宣傳資料、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