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新《土地法》不盡完善問題對承批商不規則的逾期臨時批給土地實行「一刀切」地收回的問題的討論,還有由葡文《今日澳門》報導的文化局遲遲沒有對沙彪公司所擁有發現舊城牆的地段,依照《文化遺產保護法》進行置換或補償的問題,都凸顯了從澳門特區政府的官員到整體社會,對「一國兩制」中的「兩制」,是維護資本主義制度雖然有表面認識但對其實質卻是認識不足的問題。
確實,說起「一國兩制」,大家都知道回歸後的澳門特區,實行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不同的資本主義制度。但對於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保護私有財產制,卻很籠統以至是模糊,不但是政府官員保護私有財產的意識不強,而且市民對「發家致富有理」的意識也不夠理直氣壯,甚至社會上還瀰漫著一股「仇商仇富」的「左膠」心理。對此,在宣導基本法時,也有必要說深講透「一國兩制」方針與《澳門基本法》所揭櫫的保護私有財產的原理。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除了是在其《序言》和第五條規定澳門特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之外,還特地設置了第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産權。」按照曾在國務院港澳辦工作,並參與《澳門基本法》起草的幕僚工作的楊靜輝所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一書指出,這個條文首先確認了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財産私人所有制。私有財産制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産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因此,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依法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産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財産以及繼承的權利。私人財産,不僅包括私人家庭的財産,也包括澳門居民經營的生意或産業。私人財産不僅包括有形財産,也包括知識産權等無形財産。澳門特區政府應當按照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和財産的私人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産權的違法行爲。
正因為如此,《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的第一條(總第一百零三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産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産時被徵用財産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産的補償應相當于該財産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該條文的第一款,旨在落實基本法《總則》第六條關于保護「私有財産權」的規定。「依法」,就是依照基本法及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法律。「私有財産權」,或稱「財産所有權」,就包括了財産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財産的取得」,是指非所有人有權依法獲得對財産的占有和控制,成爲財産的所有人。
「財産的使用」,是指財産所有人對財産的利用。「財産的處置」,是財産所有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財産的權利。「繼承權」,是繼承死者遺留財産的權利。把繼承權包括在財産所有權之中,在于繼承是取得財産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從實際,而不僅是從法理上保護資本主義的私人財産所有權。
從本條的規定來看,承認和保護澳門居民的財産所有權,幷非表明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産絕對不能被他人合法處置。爲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澳門特區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和法人的財産。「徵用」是在承認他人的財産所有權的前提下,對所有人財産依法進行的非所有人意願的處置。因此,依法徵用財産幷不
侵犯澳門居民的財産所有權。而按照本條規定,徵用財産既要依法,又要給予被徵用的財産所有人以相應的經濟補償。當事人更有權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補償因徵用財産給所有人帶來的損失,補償的原則是按照被徵用財産在徵用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補償。「實際價值」,就是以市場價值爲標準,評定被徵用財産應予補償的金額。澳門特區政府在徵用了所有人的財産後,應及時地向財産所有人發放補償金,不得無故延期支付。財産所有人得到補償可以自由在銀行兌換成其他外幣,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有關當事人有權就因公共利益而被徵用造成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賠償。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因徵用給關係人造成的損失,補償的標準按被徵用財産的價值計算。至于如何確定被徵用財産的價值,法律規定可以通過磋商達成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通過訴訟由法院裁定。而在遭到自然灾害和爲了公共安全的需要時,政府則有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徵用所有人的財産,幷僅按一般規定給予當事人賠償。
誠然,澳門特區在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時,是注意到引進基本法上述的規定和精神的。因此,其第六條「一般原則」所訂定的十項原則中,其第一項就是「平衡原則」:「採取適當手段,以確保促使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政策與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互相配合,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綜合、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並專門設置了第四節「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其中權利部分有五項,包括第三項的「因採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而導致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被評定的財產,又或被限制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時,獲得補償性賠償」;第四項的「因採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而導致既得權利受限制時,申請按公用徵收制度徵收」;及第五項的「受稅務優惠、稅收鼓勵、財政支援計劃及其他性質的支援計劃」。
但現實情況卻是,尤其是在沙彪公司地盤發現舊城牆的問題上,雖然無論是基本法還是文化遺產保護法,都已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包括被評定為文物的私有財產,倘政府需要徵用,必須依法作出補償,而政府有權限部門卻是輕怠相關法律,光是「評定」就花了好幾年的時間,在討論補償條件時,也一拖再拖,導致拖了八年也無下文。即使是案件堆積如山的法院,相信排期審理的時間也不需要八年。在全國人民都為實現「兩個一百年」而「只爭朝夕」之際,在商人也是以「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精神拼命之時,這種「賴賴閒」的態度及作為,不但令澳門特區遭受損失,更令私人發展商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其實,早日依法完成發現有舊城牆的土地的置換或補償工作,給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帶來的公益更大。實際上,除了是可以專門保護舊城牆,作為大三巴牌坊和大炮台的延伸(當然也可獨立設置)之外,其餘面積,可以設計為旅遊服務中心甚至是停車場。實際上,據說當年就有將之闢為停車場,以解決大三巴牌坊和大炮台周邊嚴重缺乏停車場的設想。
因此,及早完成對發現舊城牆地段所在地段的置換或補償的工作,就是落實執行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規定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