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江會未能簽署投保協議或有負面影響

頗受觸目的第七次「陳江會」,定於後(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大陸天津舉行。此次「陳江會」之所以頗受觸目,並非因為其所商談的項目,比「ECFA」及海峽兩會其他已經簽署的協議更為重要,而是由於此次會談是在明年一月十四日「總統」和「立委」選舉的前夕進行,對國民黨選情攸關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卻仍然無法簽署,必然會令馬英九的「兩岸關係王牌」破局,等於是向蔡英文送上一發攻擊馬英九「九二共識與兩會商談關係論」的砲彈。再加上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又曾說過「沒有協議可簽就不開」,而第七次「陳江會」又是在一再延宕之下才進行,因而此次「陳江會」及其將會簽署的「兩岸核電安全協議」,似乎予人「為開會而開會」、「沒有魚,蝦也好」之感。而在此次「陳江會」中,即使是洽商「投保協議」的進展順利,但仍存在一些小的障礙,而馬政府又希望能在「總統」和「立委」選舉方投票日之前簽署,以為自己「造勢」,但因屆時已接近投票日,而且按習慣逢雙數的「陳江會」輪到在台灣舉行,屆時民進黨就必然會組織大型街頭抗議活動,籍以凝聚綠營團結,鼓動泛綠選民的投票意願。實際上這正是當年陳水扁屢試不爽的「造勢」手法。

實際上,自第六次「陳江會」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之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就曾說過,「兩會沒有協議可簽可不開陳江會」,因而打破了自二零零八年六月第一次「陳江會」之後,每年輪流在大陸、台灣各舉行一次的慣例。不過,由於六次「陳江會」已一共簽署了包括「ECFA」在內的十五項協議,所有相對較為容易的議題均已獲得完滿解決,此後的各項議題就進入了「深水區」,難度增加,而且也是為了確保商談成果的品質,放慢速度還是有必要的。相反,如果在未有共識之下,就「按表操作」,每半年開一次「陳江會」,但又沒有簽署任何協議,反而會落下話柄。

然而,馬政府和泛藍陣營對第七次「陳江會」,是寄予較大企望的。除了是因為日本發生地震引發的核電災難後,馬政府希望能盡快簽署「兩岸核電安全協議」,以安定台灣民心,及破解民進黨的「反核牌」之外,更希望能簽署「投保協議」。這不但是「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就有「加強投資與貿易的往來與保障」的鄭重承諾,而且也是反制民進黨籍口一些台商在大陸投資遇到障礙,尤其是誤觸法律而遭到羈押,甚至是個別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勾結司法機關中的敗類以至是黑社會侵吞台商投資財產的情況,攻擊馬政府積極主張促進兩岸關係的逆行的有力「武器」。因此,如能在大選之前簽署「投保協議」,對馬英九在選舉中凸顯「九二共識」及兩岸關係,應有很大的助力。這不單止是關係到台商投資利益的單純技術問題,而且也是有利於增大馬英九當選安全係數,阻止民進黨再次上臺導致兩岸關係倒退的政治問題。

實際上,如果第七次「陳江會」未能簽署「投保協議」,在此次「陳江會」結束之後,倘馬英九再以「九二共識」來作為進行兩岸商談的前提,及只有國民黨繼續執政,才能進行兩岸談判並達成協議的論述,就將會遭到民進黨的冷嘲熱諷:這與馬英九所預言的民進黨不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就不會有進展,又有甚麼兩樣?

那麼,「投保協議」的進展不順,是「卡」在哪裡?由於兩會商談的內容是不公開的,我們難以知曉,只能是從兩岸官員的片言隻字,及媒體的報導分析中,略知一二。據台灣「經濟部長」施顏祥在「立法院」備詢時說,「投保協議」仍有三個核心問題在討論,兩岸除了「卡」在仲裁機制外,還有「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問題,讓陸資來台限制是否鬆綁等。另外,海基會人員也曾透露,台商希望在刑事訴訟等方面獲得優於大陸國民待遇的優惠。例如,在因案公檢單位拘留、逮捕通報機制方面,大陸國民待遇為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家屬,但若判斷有礙案件偵察,則不通報;而台商則希望,無論「判斷」有礙偵查與否,均須通報。

至於大陸方面,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日前則表示,要全部完成協定還需要一些時間,來進行各自內部和彼此之間必要的溝通和協調,包括各自的法律、法規方面的配套,以及完成相關的程式。他還表示,「在協商過程中,我們盡了最大的努力,釋放了很大的善意,在諸如台商關心的人身安全等問題上,都已經通過適當方式作出了安排。」

這確實牽涉到刑事訴訟制度的問題。這也是中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批准了《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了「國會批准書」,但遲遲未能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原因。這除了是「國際公約」中有關民主選舉的規定之外,最大的障礙就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規定,與該「公約」的規定有著相當大的抵觸。為此,近年內地的一些法學專家,包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刑法學專家,都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並出版了許多專著,研討我國《刑事訴訟法》如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刑事政策及刑事訴訟程序相接軌的問題。而全國人大已經啟動的修訂《刑事訴訟法》工作,就接納了其中的一些建議,包括將「國際公約」中的「不得自證其罪」、「排除非法證據」、「允許律師提前介入」等原則寫進去。但是,仍有不足,就是上述台商所訴求的「遭受強制措施應及時通知家屬」問題,反而是比現有的《刑事訴訟法》退步了,這也是內地法學家和律師界反應最強烈的焦點所在。楊毅的一句「包括各自的法律、法規方面的配套,以及完成相關的程式」,可能就是站在國台辦及兩岸協商角度的「無可奈何」之嘆。

當然,所謂「國民待遇」的提法,是有違「九二共識」的,因為兩岸並非是國與國的關係,故而要提「國民待遇」,就將陷入「特殊兩國論」的泥淖。誠然,在「WTO」的架構上,「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也是「WTO」的會員體,雖然不是主權國家會員體,但台灣方面卻是借用了「WTO」的架構,向大陸提出了這個「國民待遇」的訴求。這確是需要妥善解套的。

其實,解套方法已有前例。如同樣也是「WTO」會員體的「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分別與內地簽署的「ECPA」,雖然沒有使用到「國民待遇」的字眼,但協議中的精神和內容,包括允許港澳居民到內地從事各類事業等,卻都是享受與內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而兩岸簽署的「ECFA」,也有類似的精神。海峽兩會應當能從這三個「準自由貿易區協議」中,找到解套的靈感。

另外,也可以參考「先協商、後仲裁」的模式,或「先簽署,後完善」,在「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下設立「兩岸投資合作委員會」,負責投保協議解釋和適用問題之協商,同時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專設仲裁庭仲裁,來解決有關爭端」。

總之,即使是第七次「陳江會」未能簽署「投保協議」,但在大選期間,兩會都應盡量多些釋出「有進展」的消息,以反制民進黨的攻擊搗亂,為馬英九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