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外僱法”修訂案,規範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澳門出入境當局發出的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入境,即回應坊間長期要求的堵塞以旅客身份來澳搵工的亂象。法案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屆時,非本地居民若想在澳門工作,必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說明審議法案的重點時表示,法案旨在識別非本地居民入境是否為工作的目的,引入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措施。此次修法主要是解決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直接轉為外僱的問題,增加外僱管理的工具,是改善外僱管理的一項新措施。
入境憑證是治安警察局在處理以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程序中簽發的文件,本身不是獨立申請的文件。法案建議的新措施實施後,僱主申請外僱的程序與現時大致相同,即僱主須先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在取得聘用許可後,僱主可自行或透過職業介紹所招募外僱;當勞資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係,僱主便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有關非本地居民的逗留許可的申請,在完成初審後有關非本地居民會獲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有關憑證實際上是通知書,告知利害關係人相關逗留許可申請已通過初審,治安警察局的電腦系統上亦會登錄相關資訊。
其後,當已經取得入境憑證的非本地居民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時,治安警察局的系統便能識別其入境目的為工作而激活“通知”並即時向其發出臨時逗留許可,入境後隨即可為有關僱主提供工作。在實施入境憑證措施後,勞工局及治安警察局審批外僱的時間並沒有改變。至於法案要求非本地居民“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則不限於從其原居地入境,這是考慮了現實情況及實務操作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