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東省公安管通管理局今日發佈廣東省公安廳關於港澳入境車輛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稱,從9月1日起,港澳入境車輛經通關口岸進入廣東省後,應當按照港澳入境車輛管理等有關規定要求,限於廣東省內行駛。
相關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範港澳入境車輛通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港澳入境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道路交通實際,現就港澳入境車輛行駛區域和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港澳入境車輛經通關口岸進入廣東省後,應當按照港澳入境車輛管理等有關規定要求,限於廣東省內行駛。
二、韶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雲浮等環粵9城市所有出省公路臨近省界路段設置港澳入境車輛警示區域和禁行區域(現場設置警示、禁行標誌)。港澳入境車輛在進入警示區域後,要按照現場指示標誌就地返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處罰。進入禁行區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違反禁令標誌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受到處罰的港澳入境車輛,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四、經批准可以駛離廣東省進入內地其他省份的港澳入境車輛不在此通告範圍內。
五、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