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首討論理大法律制度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開會討論《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該委員會是次主要關注人員制度變化及過渡規定,以及受監督與自主權之間情況處理。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昨日在會後表示,2017年已制定規範高等院校一般制度的「高教法」,而澳大在2006年亦制定《澳門大學法律制度》,今次的《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與即將討論的《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其與「高教法」的關係,以及與現行其他高校法律制度的比較問題,值得關注。同時,法案理由陳述提到希望透過法案促進及提升學術發展,令人員管理等方面更有彈性,提升澳門學術的辦學水準及區域競爭力等,有委員關注政策上如何實現這些目標,希望政府介紹。
  李靜儀指出,會上較多議員共同提出的關注點是人員制度,法案提到未來將設有專有人員通則,條文提到「訂定大學人員的招聘、甄選、聘用、薪給、晉升、權利、義務、福利、社會保障制度、工作評核、獎勵制度和紀律制度均由專有人員通則訂定。」並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但法案未有寫明具體細緻內容,一常會關注是否採盡數列舉方式,未有列出的內容是否屬於專用人員通則訂定?與「勞工法」的關係又如何?
  同時,條文提到「大學人員的薪酬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年報酬上限約束,但研究教授的薪酬除外。」有議員關注「研究教授」的範圍、職能、擔任職務或角色為何?因為比較澳大的法律制度,用的是「講座教授」,希望政府解釋。
  李靜儀稱,有委員亦關注政策如何實現辦學水準提升、院校競爭力等目標,委員會亦關注法案與一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其他高等院校的現行法律之間的關係及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