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央視提到「洗米華案」辯證看《刑法修正案(十一)》

  香港中通社昨日報導說,據央視新聞報導,二零二二年八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三的庭審,披露了周焯華跨境賭博犯罪集團骨幹張甯寧等人所涉的三起案件。該案的審理,為澳門批捕及審判周焯華等人提供了充實的證據,也直接推動了《刑法修正案》增設「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負責審理案件的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王浩澤指稱,周焯華先後招攬二百八十三名中國籍的股東代理,其對境內賭博代理的規模要求是,每個代理若入股太陽城公司,入股金為五百萬港元;每個月的轉碼量(完成的指標)為五千萬港元。自二零一五年起,該犯罪集團四年來累計收取逾三千億元人民幣網路賭博投注量,贏取賭資超過八十七億元人民幣。
  央視再次提起「周焯華案」,緣起是央視在去年十二月進行名為「新時代推進進程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的選舉,而前「太陽城集團」主席周焯華的案件列入候選名單之一,投票得票為二百零五萬九千零三票。為此,央視專門再次報導該項案件。從趨勢看,由於該案是屬於跨境犯罪,而且也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訂「組織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之後,內地司法機關受理的首宗此類案件,因而對內地的「央視迷」來說,具有一定程度的「獵奇性」及「新鮮感」,因而獲得二百多萬觀眾投票「支持」其成為「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而且還專門採訪了審理該案的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王浩澤詳談案情細節。相信,這個節目的收視率將會較高。
  不過,央視和王浩澤在談到該案時,並沒有涉及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對「周焯華案」的審理過程及判決結果,而是集中在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及判決的張寧寧等三十四名在內地被警方拘捕的人犯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等罪行上。當然,由於張寧寧是周焯華在境外境內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在公司內部的通訊錄上,她的職位是資產管理部總監,因而其被揭發的涉案罪行,就與周焯華是「下線」與「上線」的關係,同屬一個犯罪集團。
  這就凸顯了澳門特區與內地的法律衝突及不相適應,對於在司法領域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未必是好事。實際上,一方面,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擁有自己的法域及司法管轄權,而且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存在著法律衝突,因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並沒有被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清單;另一方面,雖然溫州檢察院批准逮捕周焯華,要求周焯華盡快投案自首,但由於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澳門警方沒有將周焯華移送給內地公安及司法機關的義務。
  不過,也正是溫州警方及司法機關對周焯華發出了逮捕令,而周焯華本人也干犯了澳門的法律,因而澳門警方「借東風」,依法拘捕了周焯華一眾嫌犯,並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及定罪量刑。實際上,周焯華所涉的案情,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和內地的社會經濟安全,澳門特區有責任在自己的法律規範內,作出適當及有效的配合,這也是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實際體現。
  正因為有著「一國兩制」的區隔,因而央視在評選及報導「周焯華案」時,並未談及到「周焯華案」在澳門的涉案案情及澳門特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如果將此也納入央視「新時代推進進程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的選舉,香港特區司法機關在去年審理判決的多宗案件,就更應該被納入「新時代推進進程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選舉的候選名單,而且更具轟動性。
  回頭說到「周焯華案」,在該案的具體案情上,澳門與內地確實是存在著法律衝突,亦即某些案情事實,在一方是違法的,但在另一方卻是合法的,或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雖然並不完全合法卻因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而不能當作是犯罪並定罪處刑的。因此,澳門警方在公佈周焯華案的涉嫌犯罪行為,檢察院的起訴,及初級法院對該案的審理,都是圍繞著在澳門特區是屬於犯法行為的涉嫌非法賭博、犯罪集團、欺詐、清洗黑錢罪名。而溫州公安及司法機關辦理周焯華案的其他一些控罪,在澳門特區則並未被提及。
  其實,即使是內地與澳門特區已經簽署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在移交嫌犯的問題上,由於內地檢控周焯華案情的某些事實在澳門特區並非是屬於犯罪行為,基於「雙重歸罪」原則,是否應當將其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是有討論空間的。即使是其案情有著「雙重歸罪」的重疊部分,也應由澳門司法機關先行行使司法管轄權,包括屬人司法管轄權和屬地司法管轄權,對其進行審判及執行刑期後,才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但內地司法機關也需遵循「一罪不二審」原則,對澳門司法機關已經審判的部分案情,不再審理,只是審理澳門司法機關並未審理,依內地法律規定是屬於違法的部分案情事實。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不少內地的法律權威其第三百零三條增加「組織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作出了辯證的分析。他們指出,要注意與正常出國(境)旅游的組團活動的區別,如旅行社或者個人組織人員赴境外旅遊,如果只是作為旅遊項目招攬人員去賭場進行娛樂性賭博,不能視爲組織參與國(境)外巨額賭博的犯罪;如果招攬人員去賭場賭博的數額較大、時間較長,或者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去賭場賭博的等,則應當視爲組織參與國(境)外巨額賭博的犯罪。
  這就揭示了三個事實。一是「組織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是將澳門包括在內的。因此,澳門今後要繼續爭取及維持內地有關方面簽發旅遊團簽注及辦理電子簽注,就必須注意避免觸犯「組織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禁止博彩業經營者尤其是貴賓廳經營者,及其所屬的「疊碼仔」等,透過各種手段,組織內地居民來澳門參賭。
  二是再次證實,澳門博彩業是合法的,是受到保護的。無論是旅行社組織的遊客,還是個人遊遊客,進入澳門的賭場進行娛樂性的賭博活動,並不構成違反內地的法律。因而中場以至「高端中場」的經營,是可以完全放心的。
  三是也透露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曾經有內地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慎重考慮草案規定對有關地區博彩業可能帶來的沖擊。很明顯,其中所指的「有關地區博彩業」,就是澳門特區的博彩業。因而估計提出建議者,可能包括了國務院港澳辦和澳門中聯辦。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接納了這個建議,增加了「出國」一詞,沖淡了「出境」,那就避免了「專門針對澳門」的錯覺。
  其實,從辯證的觀點看,第三百零三條反而有利於澳門。因為在禁止組織內地居民出國參賭後,那些懷有「小注可怡情」樂趣的遊客,就只能是來澳門合法參賭了。這對澳門來說,就將產生「聚客」效應。而通過初級法院先後對「周焯華集團案」和「陳榮鍊集團案」的有罪判決,可以說是基本上在司法領域,對組織內地居民來澳門參賭,或透過賭博網站吸引內地居民參賭的犯罪活動,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力,並將促使澳門仍然運作的貴賓廳及中介人,將經營目標轉移到海外遊客的身上,推進澳門博彩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這樣,國家就將更為放心,批准更多的內地居民前來澳門旅遊。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螺旋性上升的良好規律。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