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上台後,雖然曾經多次聲稱要推動兩岸交流,但實際上卻是繼續以「新兩國論」及「抗中保台」的心態,禁制兩岸交流。近日就陸續傳出,對多名申請前往台灣地區出席研討會或論壇活動的大陸學者專家,拒絕發出「入台證」。最新的一例,是原定於九月十八日至二十日在宜蘭大學舉行的「第十二屆海峽兩岸旅遊觀光研討會」,由於大陸方面部分與會的學者專家兼任中共黨職,被台灣當局拒絕核發「入台證」,而使得該研討會無法如期舉行。
即使是被台灣當局視為不同於大陸地區的「第三地」,因而不適用《兩岸關係條例》,而是另行制定《港澳關係條例》以作規範的港澳地區,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的交流也受到台灣當局的嚴厲限制。就在「花好月圓,人間團圓」的中秋節前夕,台灣當局「行政院」發函給「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等數十個所屬部會,告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即日起生效,並要求上述部會轉發給其全台所屬各基層單位,包括各地的公立大中小學等,提醒公務員赴港澳「注意人身安全」。這等於是恐嚇台灣地區的公務員,不要到港澳地區旅遊及交流。
實際上,該「注意事項」明定,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陸委會意見。公務人員也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的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檔案等,非屬於與在港澳的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的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案、機敏檔案等。
「注意事項」建議,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的資料、物品、檔案、書籍、報章及期刊等,建議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的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勿存放相關檔案、資訊、照片、影片等,以避免遭遇風險。「注意事項」並規定,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台灣航空器或船舶;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台灣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評估可能的風險。
此外,公務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事項,亦有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的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以確保人身安全。在港澳,須注意人身安全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出現抗爭、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的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或盤查詢問,得通知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這是繼陸委會今年初發出《國人前往或過境香港或澳門幾項提醒與建議》,及今年六月間向大陸和港澳旅遊發出「橙燈」警示,並聲稱「強烈建議國人非必要宜避免進入陸港澳」之後,台灣當局再次向台灣民眾發出帶有恐嚇性質的港澳「限行」警示。不過,今次「注意事項」的警示對象是公務人員,包括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及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等。
而另一方面,台灣當局也收緊了對港澳居民申請「入台證」的審批,因而形成了「雙面夾殺」港澳地區與台灣地區進行交流的態勢。繼在修訂收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後,今年一月間,「內政部移民署」修訂《香港政府特定官員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處理原則》,及《具特殊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處理原則》,以強化「安全防控」。
所謂「具特殊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據知是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負面清單」,凡是現任或曾經擔任這個「負面清單」職務的港澳居民在申請「入台證」時,都基本予以拒絕核簽。
這個「負面清單」鉅細無遺,包括黨務系統、軍事系統、政務系統及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等四大部分,涵蓋了大陸地區所有的黨政軍機構及所有公務系統。這主要是針對在移居港澳地區前的內地人士所曾擔任過的職務,而最具「擴大化」效應的是,是在於「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的第四部分,即使是在港澳出生的原居民(當然更包括移居港澳的原內地居民),都有可能會受到限制影響。
實際上,該「負面清單」第四部分的「前三項規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包括: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組織、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組織、村級行政組織、黨派群眾組織團體、大眾傳播體系組織、具有準官方性質之社會團體。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海外交流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中華海外聯誼會或其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今年初又追加補正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及孔子學院等四個單位,並將其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辦事處、分支機構等,均納入規範範圍。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的單位。
雖然上述「負面清單」是針對台灣地區居民,但同樣也適用於港澳居民,尤其是從內地移居港澳者,在申請「入台證」時的政治審查。凡是沒有如實申報者,將追究刑事責任。但其實,倘是如實申報,一般都拒絕發給「入台證」。也有例外,屬於受台灣地區相關機構及學術團體邀請赴台進行民間交流者,在邀請單位擔保下,予以發出「入台證」,但必須「團進團出」,並不得離團從事交流行程表以外的活動。
由此,移居港澳前曾在內地擔任各類黨政軍公職者,及所有擔任(包括已卸任)內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婦聯、青聯、學聯、僑聯、文聯、作協、和統會、中華海外聯誼會等機構成員的港澳居民,都屬於政治審查的範疇。
這就讓台灣當局的「推動兩岸交流」和「推動台港澳交流」的謊言,自打嘴巴,並讓其遏制兩岸和港澳台交流的險惡用心,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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