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重言論自由權的同時更應維護人格權

初級法院前日裁定一名機場女營運員被控於三年前在互聯網上張貼侮辱上司的言論侮辱罪名成立,判決罰款一萬五千元,並須向事主支付一萬元的精神賠償。 涉案女被告陳靜華為表達對上司的不滿,於三年前在互聯網一個討論區發表辱駡上司的帖文。翌年一月,事主發現報警追究。陳女其後被檢察院提案起訴。

主審法官周艷平宣判時指出,言論自由是澳門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不可以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中,被告在互聯網上張貼不滿上司的言論,侵犯了事主個人的尊嚴,但有關言論不足以傷害事主,或他人對其的觀感,故誹謗罪名不成立。然而,被告謾駡的對象,雖沒有清晰地指明道姓,但所描述的特徵與上司相似。互聯網是傳播媒介之一,在網上公開謾駡,已構成了一項侮辱罪,最高可判處兩年徒刑或罰款一百六十天,考慮被告行為的嚴重性,以及對事主聲譽影響,故判決罰款一萬五千元,如不繳付罰金將轉為監禁一百天,另支付司法費用。

雖然此案按《澳門基本法》「無罪推定論」的規定,在上訴終審判決之前仍是以無罪推論,但初級法院的判決,尤其是主審法官周艷平的判詞,值得各方人士尤其是喜歡在互聯網上貼文的人士注意,因為這個案例有可能會成為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決參照判例。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裁決,與以往當公權力機構對網上某些「出格」以至是涉嫌犯罪的言論依法予以處置時,當即遭到一些網民的群起圍攻,並發起對當事人的聲援,還發動了「藍絲帶運動」相比,今次則是冷靜平和得多,並進行了客觀理性的評論。由此可見,澳門的網民在經歷了「節日狂歡」般的蓬勃階段之後,開始走向理性思考,從而顯得較為成熟的階段。

在過去,當人們談到網絡犯罪時,大多是會想到網上洗錢,盜竊他人網上帳號,侵入他人電腦等問題。實際上本澳為懲治網上犯罪而立的法例,也是針這方面的犯罪活動,而較少涉及到網上傳播犯罪等犯罪問題。這有可能是出於對言論自由的誤解。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發表意見,交流思想,抒發感情,傳播信息,傳授知識等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澳門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民主理論家認為,自由、公開的辯論通常導致形成最佳意見,並更可能避免重大失誤。民主制度依賴於有文化、有知識的公民,他們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因此,公民社會允許對問題有嚴重分歧意見的人進行激烈辯論。然而,言論自由雖然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民主制度面臨的挑戰是,要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在捍衛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同時,抵制確實鼓動暴力、威嚇或顛覆行動的言論。

網絡媒體作為傳統媒體的延伸,已經發展成為具有前所未有的影響力的大眾傳媒。網絡言論自由體現著輿論力量,擔負著社會責任。網絡的參與性、開放度和集納度都比傳統媒體高得多,加上跨時空、超文本、大容量、強互動的魅力,為現實社會提供前所未有的輿論空間,打破了傳統媒體的話語壟斷,促進了文化傳播,充當了社會的「減壓閥」。如今的網絡,已經成為一個相對而言更有言論自由的環境。

網民們在互聯網上張貼的貼文和跟貼中,既有能夠對政府部門的決策和施政產生影響的具有建設性的看法和觀點,但也不泛一些虛假、偏激、片面等對社會和他人有害的言論信息。因此,我們既要肯定互聯網在推動澳門的民主政治建設進程,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公民民主權利的實現方面的價值的同時,也須注意到,由於網絡傳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開放性,使得任何人都可借助虛擬身份暢所欲言,而給違法、有害和無用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機會,這類信息的傳播不但對國家安全、社會運行秩序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構成了威脅,而且不同程度地妨礙了人們對正當信息的利用,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而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匿名方式在網絡上發布信息,而很難找到這些非法、有害信息的發送者,管理機構對其他網民調閱這些信息也難以控制。

實際上,由於世界裡的虛擬身份,使得某些人以為不必為說過的話負責任,因而使得網絡上的輿論缺乏理性,比較感性化和情緒化,有的純粹是某種情緒的宣洩。即使有些興論事件的本身並不確切或並不真實,但由於情緒化的輿論更有感染力,使得這種情緒可以更快地在網絡中散佈,導致情緒越來越激昂,引來越來越多網民的關注。大多數網民面對這樣的消息,卻很少質疑其真實性進而辨別真偽,而表現出一種群體的盲從與衝動。

網絡的匿名和開放等技術特點也助長了諸多非道德行為。謾罵和攻擊在一些訪問量很大的商業網站新聞背後的留言裡常常現身,或針對個人,或針對團體,或針對社會,各種各樣的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發佈,有的更是赤裸裸的人身謾罵。隱私的披露往往都建立在臆測醜聞的曝光上。因此可以說,互聯網為人們提供了自由表達的平臺,個人在享受自由表達樂趣的同時,卻可能無意中構成了對別人的傷害。再加上如有人有意利用這種自由表達的渠道肆意侵害別人的利益,使得網絡空間與現實世界一樣,成為利益紛爭、侵權頻發的是非之地,就會對公民或法人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尊嚴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澳門居民的一項主要民事權利,《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

侮辱通常是指以言語、動作等方式,故意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初級法院所判處的案例,就是一例。其實近年在網絡上有更多的例子,尤其是在特首選舉中,有不少言論是帶有侮辱性質的,甚至是將人比擬為動物。這些言論,比陳靜華辱駡其上司的貼文更要出格。按照法律規定,應是構成了侮辱。只不過是當事人胸懷廣寬,不計較小人所為而已。

誹謗通常是指故意捏造和散佈虛假事實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誹謗通常具有言辭的虛假性的特點。現在澳門互聯網上也有不少言論,涉及到誹謗,無中生有有之,誇大歪曲也有之,挾私報復更有之。

初級法院是按照《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陳靜華予以定罪量刑的。但《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普遍原則,並未考慮到互聯網傳播的特殊性,尤其是因其傳播面更廣,傳播速度更快,網民「圍觀度」更強等,而使其影響更惡劣。因此,有必要修訂懲治網絡犯罪的法律,以增強對居民人格權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