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公安廳(局)長異地交流任職不僅是為了防止腐敗,其對於保障中央權威以及中央政策的執行都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而政法委書記漸次不再兼任公安廳(局)長,有利於公檢法三機構恢復權利平衡,有利於相互制約
6月27日,從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任上“空降”到青海省的劉志強被正式任命為青海省副省長兼公安廳長。
截至目前,由副省長、直轄市副市長、自治區副主席兼職公安廳局長的省級行政區達到11個,分別是西藏、新疆、內蒙古、廣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河南、重慶、青海。還有4個省份的公安廳長由省長助理兼任。
以上多省區公安廳(局)長的調整體現了以下特點:不再由政法委書記兼任;進“班子”;異地交流任職。
據新華網8月1日報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與交流任職的部分省區市公安廳(局)長人選集體談話時指出,推進省區市公安廳(局)長交流任職,有利於擺脫人情關係束縛,促進公正廉潔履職。
同時出席集體談話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組部部長李源潮說,根據中央要求,將逐步實現全國公安廳(局)長一般都由異地交流幹部擔任。
這是中央首次就公安廳(局)長異地交流任職進行表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梅建明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分析認為,公安廳(局)長異地交流任職不僅是為了防止腐敗,其對於保障中央權威以及中央政策的執行都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確保“進班子”
早在10年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利益關係和格局的不斷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逐步顯現出來。
2003年,新華社下屬的《瞭望東方週刊》以“信訪洪峰”為題作為封面,報道當時中國面臨的信訪高潮。
持續湧現的信訪高潮,給各級公安機關帶來前所未有的維穩壓力。200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機關的決定》,其中首次明確提出公安廳(局)長“進班子”:“各級黨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幹部任職條件,在領導班子職數範圍內,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行由同級黨委常委或政府副職兼任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
不久,公安廳(局)長“進班子”的政治安排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展開。2006年正逢地方黨委集中換屆啟動,地級市、縣級公安局長“進班子”的步伐、力度明顯加大。
據《中國新聞週刊》梳理,此前公安廳(局)長“進班子”有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由同級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廳(局)長;第二種類型是由政府副職兼任公安廳(局)長;第三種類型是公安廳(局)長躋身同級黨委常委班子,但不兼任同級黨委政法委書記。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公安廳(局)長擔任省(市)長助理、省(市)政府黨組成員等職務。
據資料顯示,各地公安局長由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任的,遠多於由政府副職兼任。例如在省一級,截至2008年10月,全國有2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公安廳(局)長已“進班子”,其中11名公安廳局長由省級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任。而地級市、縣級公安局長進入“常委”、由政法委書記兼任的尤多。
一位不願具名的公安系統人士說,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廳(局)長當時是具有現實意義,在維穩方面,公安機關有時需要協調多個部門,如果有政法委書記這個身份,協調性就會更強一些。“在訴訟中,公安廳(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有利於協調檢察院和法院,例如,有時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不批准,這時就需要政法委進行協調。”
2005年以來,相繼發生的聶樹斌、佘祥林、趙作海等人的冤案,使得輿論開始反思這種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廳(局)長的模式。
2010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在全體討論時直指公檢法監督體系設置錯位。“我們的政法委書記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長,公安局本來是檢察院的監督對象,但被監督者是監督者的領導,這個體制特別不順。”
吳曉靈認為,這種黨的關係和行政關係的扭曲和錯位,影響了國家的司法公正。
2010年全國兩會結束不久,4月,中組部下發文件,要求省級政法委書記不再兼任公安廳(局)長。該文件還規定,省級公安廳(局)長由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或政府黨組成員兼任。
對此,上述公安系統人士認為,該文件雖然規定公安廳(局)長不能由政法委書記兼任,但仍要保證公安廳局長“進班子”,以確保公安廳(局)長的“話語權”。
從今年開始,由中組部和公安部共同組織實施的對全國部分省區市公安廳(局)長調整任職來看,亦凸顯了公安廳(局)長不再由政法委書記兼任,且保證其“進班子”的政治制度安排。
“換防”早有先例
相對於推行公安廳(局)長“進班子”的制度安排,公安廳(局)長異地交流任職制度則更有“歷史”經驗。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山西、河南、黑龍江等省率先在地市縣公安局長中實施異地交流任職。
山西是全國公安機關實施地縣公安處局長異地交流最早的省份。早在1994年初,山西省就用3個月時間,對全省11個地市和118個縣的公安處局長進行了異地交流輪換。
1995年9月,黑龍江省更是在全省範圍進行了一次“三長”(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異地交流任職。
“其中公安局長的交流任職引起的反響最大,14個地市的公安局長全部在7天內交流完畢。當時我們稱之為”公安局長大換防”。”黑龍江省政法系統人士回憶說。
相對於地市級公安局長的“換防”,省級公安廳長的異地交流任職近幾年才漸成趨勢。
可以找到的政策依據是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
公安機關是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屬於雙重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指導,但人事、財務等方面往往由地方政府決定。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頒佈後,公安機關變得強勢起來,“人事”由地方政府單獨說了算的局面被打破。
2008年,公安廳廳長人事任免曾經出現一輪“空降”任職高峰。先後3位公安部人士調任河北省、黑龍江省和西藏自治區的公安廳廳長。
據《中國新聞週刊》統計,目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中已有接近一半的公安廳廳長是異地交流任職,且都“進班子”。
梅建明認為,這無疑是一次具有積極意義的嘗試,“不僅有利於公安系統吏治,還有利於加強中央權威,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是有好處的”。
中央黨校反腐問題專家林吉吉教授也對異地交流任職做法表示贊同,“組織部門早就有幹部異地交流的政策和傳統,根據避籍制度規定,本地的幹部一般不合適在本地做官,公安廳(局)長異地擔任職務是過去一貫做法的延續。”
(王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