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已經開始公開招收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作業。據相關報導透露,特區政府再度啟動司法輔助人員入職培訓課程,為法院及檢察院招收合共一百二十名初級書記員,填補一百一十個職位空缺及作為備聘人員。而現時司法文員的一百一十個職位空缺,較六年前首批公開招收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學員時所需填補的五十個職位空缺為多,反映司法文員流失率頗高。
按道理,本澳兩家主要的大學都設有法律學院,其歷屆畢業生中有相當大的比例是澳門居民,而在海峽兩岸的大學修讀法律院系課程甚至是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澳門居民也不少。如果他們能抱著「騎牛搵馬」心理,在尚未獲得修讀司法官培訓課程的機會之前,先行「屈就」修讀司法文員課程,待日後邊做邊學,在實踐中先行熟悉司法流程及審判實務,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後,待到司法官培訓課程招生後再報考,可能獲錄得的機會會比未掌握實務經驗者為高。因此,只要歷年的法學畢業生都能踴躍報名,相信這一百二十個名額,將能很快就會填滿。當然,也不除會有非法律專業的適格人員,也會參加報考。因為盡管司法文員工作量大,經常須超時工作,但卻是「鐵飯碗」,尤其是薪水並不低,總比在除律師樓以外的私人機構要好得多。何況,還有可以積累經驗,邊做邊學,提高報考司法官培訓課程的機會的誘人前景。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司法文員雖然是「鐵飯碗」,但仍未是「金飯碗」,可能外面還有更具誘惑力的職業;而且司法文員的工作量大,那些未有經歷過艱困考驗的新一代職場人員,不勝負荷。據說因此而使司法文員的流失率甚大,實際上這次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公開招收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要填補已流失人員所造成的空缺。不過,倘若說這一百一十個空缺都是因人員流失所造成,可能也不完全符合事實。實際上,今次招收的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學員有一百二十個名額,以填補一百一十個職位空缺及作為備聘人員那麼多,其實可能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適應司法機關龐大的工作量,尤其是盡快處理已經積壓了的大量待審案件,以回應廣大居民的強烈呼聲。故而相對地,形勢所需而增加的名額,可能比因流失而需要填補的名額更多。
至於導致司法文員大量流失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司法文書大多以葡文撰寫,令非以葡文為母語的華籍司法文員增添壓力的說法,雖然確實存在,但是否就成其為理由,則令人生疑。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已經規定,中文為主要官員語言,現在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普遍執行這一規定,甚至立法會的議員,大多數以中文為母語,而立法程序過程也都是以中文為主,沒有理由司法機關就可以有一個「法外治權」的「禁區」的。更何況,現時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法官、檢察官,絕大部分是以中文為母語者,雖然他們也不同程度地熟悉葡文,但相信他們在實際運用中,中文比葡文更為得心應手,沒有理由是「揚短避長」地棄用中文使用葡文。更何況,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長何超明在多個正式場合都大聲疾呼,司法文書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中文為第一官方語言的規定。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就顯示,在我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中文在澳門特區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是澳門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使用的主要正式語文。這與澳門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居民都是中國居民的現狀是相適應的,與他們的需要和意願也是相適應的,這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必然要求和體現。
誠然,基本法在確認中文為澳門特區主要官方語文的同時,仍然保留葡文作為澳門特區的官方語文,這既是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也是照顧和維護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需要。從葡語在澳門使用的情況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葡文的澳門居民,不到澳門總人口的百分之三。盡管葡語在澳門的普及率很低,中國政府還是從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出發,從貫徹「一國兩制」的大局出發,仍然把葡語定為特區的正式語文,這順應了葡萄牙後裔居民的願望和要求,有利於澳門社會的長期穩定。
但這並不等於是葡文在澳門特區的官方地位超越中文,甚至是淩駕在中文之上。因此,某些人振振有詞地以基本法中關於「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的規定為依據,強調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特殊,所以葡文是考司法官和司法文員的必備條件,這顯然是對基本法的理解有誤甚至是故意曲解。因為基本法所指的是「可以使用」而非「必須使用」或「必須懂葡文」。既然公務員和立法會議員都不需要懂葡文,為何司法官和司法文員就一定要懂葡文?
總之一句話,澳門特區的正式語文有主次之分:中文是澳門特區的第一正式語文,葡文是第二正式語文。中文與葡文在澳門特區中並非是平起平坐的,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義務使用第一正式語文作為主要工作語文,只是在有需要時才使用第二正式語文。中文作為第一正式語文,確立中文在澳門特區的主導地位,是基於澳門回歸的需要,是為了凸顯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何況,既然澳門特區實施「澳人治澳」的方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治澳」者使用中國人的語文也是理所當然的。
回歸前曾為澳門葡文法律中譯作出重要貢獻,現任澳門特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的米健教授曾指出,澳門特區成立至今,中文作為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重要體現,仍未能在司法機關,特別是審判機關的運作中得到正式語文的地位。今天,竟然仍然普遍存在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官,向以中文為母語的當事人,發出葡文司法文書的情、理、法俱不合的「三違反」情況,實在不可思議,卻長期在澳門存在。至今,法院的司法文書,包括裁判書,絕大部分仍然只是以葡文製作,但對象卻是中國人。這種「三違反」,無論是政治上還是在法律技術上,都是不能接受的。對於改變及糾正這種「三違反」,澳門特區政府責無旁貸,具體講,那些得益於澳門回歸而攀上和佔據重要公職的中國人,更應在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上起表率作用。
因此,不應再以「懂葡文」作為招收司法輔助人員入職培訓課程學員的重要理由。當然,也須注意到仍有部份法官是葡裔人士,社會上的律師也有相當部分是葡裔居民這個現實,要求部分司法官或司法文員也能掌握葡文,是適當的,但就不能以此來作為唯一條件,及要求所有司法文員都有懂得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