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消費券理論可行但仍需多加考慮

王希富

在最近的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上,議員崔世平在其議程前發言中提出一個“大膽”的想法,即“文化券”計畫,政府給予每個市民一定的消費額,鼓勵文化消費。尤其是支持其購買澳門出版的書籍、觀賞澳門本土的藝術團體演出,或者購買澳門本土製造的文化產品。崔世平認為,如此不但可以鼓勵市民在文化生活上邁進一步、培養出市民的文化消費意識,另一方面更能催生更多針對市民市民真正需求的文化產品,對本澳文化產業的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可以為本土文化事業帶來“源頭活水”。

誠然,社會文化的繁榮,市民文化素養的提升,對本澳社會的和諧穩定有著巨大作用,甚至也是經濟進步的基礎。因為,文化素養的提升必然會帶來個人整體素質的提升,對他人會更加包容和理解,對社會問題的看待態度、自我訴求的表達方式也會更加理性。而且高素質的社會成員更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和挑戰,所能創造的社會財富也會更多。不過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市民能夠、也能樂於接受文化薰陶,提升自我的基礎上。“文化券”正是以一種積極的方式,由政府將“文化食糧”優惠或者免費的送到市民面前。

對文化產業的推動方面,市民要提升文化素養必須要當然需要一定的載體,也就是文化產品,不管是書籍、電影還是其他文化製品,這些正是“文化券”計畫所鼓勵和“資助”市民選擇的,在其推動之下,市民的文化產品消費欲望和消費能力將得到大幅提升,從而產生市場的需求,為文化產業的發展帶來動力。

所以,崔議員所提出的“文化券”計畫在理論上堪稱完美,在實際中也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確實值得本澳思考。

其實,崔議員也提到關於“文化券”的構想並非其本人首創。在國內外已經有著不同程度的嘗試,比如巴西政府推出的“更多文化”計畫中就有關於“文化券”的運用,以此作為政府向民眾提供文化服務的舉措,計畫中“文化券”與餐券和交通券一樣,成為所有簽約勞動者工資福利的組成部分。文化券的成本採取政府、單位和個人分攤的方式,每個勞動者月工資收入中將包括50雷亞爾(注:巴西貨幣,1美元約合22雷亞爾)的文化券。人們可用此券購買圖書、CD、演出票和電影票。文化券使巴西約1200萬人獲得享受文化的機會。在國內,國家文化部自2009年起就已經積極研究探索通過對低收入群體和貧困地區群眾發放文化消費券等方式,來提高他們文化消費的支付能力,以此來刺激文化消費,推動產業發展。更近一點的廣東在《廣東省建設文化強省規劃綱要(2011-2020)》中就列入了“文化消費補貼計畫”和“國民文化消費卡工程”,今年初廣東省文化廳又宣佈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和制訂“文化消費券”的做法,讓更多老百姓得到文化成果的享受。此外,杭州、北京都有過類似的嘗試。這些外部的經驗值得本澳學習和借鑒。但是“文化券”計畫並非簡單的消費券計畫,而是關係到較大公帑支出,並且應當產生出更深遠效果的綜合性措施,即使是本澳已經有著“醫療券”的成功經驗,亦不能草率做出決定,而是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簡單說來,作為消費券的一種,如果要實施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發放給誰、何時發放、怎樣發放、使用範圍等。

從上面的一些經驗中,不管是巴西還是國內都在文化券的發放中重點著眼於低收入者,希望能滿足他們的文化需求,而對促進文化產業期望並不甚高,這當然是受限於低收入群體的實際消費能力。但是對本澳而言,出於經濟多元化的考慮,文化產業已經被公認為必須要重視和大力發展的一個方面,因此若要實施“文化券”計畫,必須要更多的考慮如何最大限度發揮出計畫對文化產業的促進作用,這必然要求對文化券的發放對象上作出考慮。比如如何吸引中高收入者使用文化券,以及是否將本澳最大的外來消費群體——遊客納入到發放對象中來。

發放時機上,筆者亦認為有著很大的學問,經濟形式向好的時候,大家消費能力雖然較強,但是要忙於工作“揾錢”,即使有文化消費券也會因為時間的問題而無暇使用;經濟差的時候,雖然時間上可能較為充足,但是消費能力又跟不上,即使是使用“文化券”,所帶來的衍生效益也會大打折扣。所以,要選擇大家“有錢又有閑”的時機實施“文化券”計畫方可使其作用最大化。

至於“文化券”的使用範圍,無論是崔世平議員的建議還是巴西的實施計畫都特別強調本土文化產品。出於促進本地文化產業的考慮當然要如此,但是卻有無可避免的衍生出另一個問題,本地的文化產品是否真正符合當地人的需求?如果不符合又該怎麼辦?比如本澳,市民最樂意消費的為文化產品可能是電影及高水準的藝術演出,而這一方面本澳的作品和演出團體能夠到達市民的要求嗎?恐怕實際上並不樂觀。

當然,我們在考慮完善的計畫去實行“文化券”計畫的同時,亦不能忽視計畫本身存在的問題。作為消費券的一種,文化券是利用政府財政資源結合商業模式的產物,而其中蘊含的商業利益也很有可能對文化創作產生影響,文化生產者們都沖著博取利益而去,不這樣的不僅會錯失“發財”的機會,而且還會更加無人關注。這樣必然會令原本“高尚”的文化蒙上過於濃厚的商業氣息,反而會減低市民對文化的“敬畏和崇拜”,從而對文化及文化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