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暨公職局再一次呼籲代表仍未符法律規定的法人選民必須從速處理有關問題,並最遲在3月22日下午5時45分前通知該局擬替換的代表。
根據第9/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28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法人辦理選民登記時指定的代表必須是自然人選民且僅得為一個法人辦理選民登記。而同一法律第18條規定,第7條所指的選民登記資料應保持更新。如對登記的有效性存疑,行政暨公職局得通知法人選民前往更正,於期限內不作出更正者,其登記將按第58條第4款的規定自《選民登記冊》內刪除。
為了依法作出通知,行政暨公職局2011年3月2日於全澳所有中、葡文日報刊登通告,通知被發現代表仍未符法律規定的法人選民必須在20日期限內前往該局辦理手續,以糾正相關的情況。通告刊登後,公職局陸續收到有關法人選民的查詢,截至本周一(3月14日)為止,只收到4個法人選民替換代表的通知,因此至今仍有39個法人選民仍未前往辦理所需的手續。為此,行政暨公職局再一次呼籲代表仍未符法律規定的法人選民必須從速處理有關問題,並最遲在3月22日下午5時45分前通知該局擬替換的代表。作出通知時,除了必須遞交由替換的代表簽署同意擔任有關代表的聲明書外,還應出示法人選民按本身章程的規定和程序選派出相關代表的會議錄。
3上述通告連同詳細名單已於2011年3月2日起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張貼,並已同步上載至選民登記網站www.re.gov.mo供查閱。名單內的法人選民必須於2011年3月22日前辦理更新手續,否則有關登記將在《選民登記冊》內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