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訪美宜推動簽署第四個聯合公報

兩年後極有可能將會贏得台灣「總統」選舉的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日已結束對美國的十日訪問返回台灣。他在訪美期間,發表了一系列有關兩岸關係的談話,其內容既是國民黨既定的立場,又摻有馬英九本人的「新思維」;既引伸了「胡連會五項共識」的主要精神,又「迎合」了美國政府的台海政策。昨日,他在訪美後首次主持的國民黨中常會上,又裁示必須加強兩岸關係的論述。初步看來,馬英九在太平洋之間的「大兩岸」與台灣海峽之間的「小兩岸」的兩岸關係政策概念,基本上符合中美兩國三方的基本利益並從中找到了交集點。

緊接著,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將以國家主席的身份,於四月中旬赴美訪問。由於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的核心問題,又鑑於就在不久之前,陳水扁竟然大搞「廢統」──「終統」的踩踏美國台海政策底線、挑釁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活動,故而在胡錦濤訪美期間,台灣問題就將會免不了成為兩國元首的熱點議題。甚至有涉台學者鼓吹,胡錦濤應當面向布殊提出簽署中美第四個「聯合公報」,以制約台北當局單方面改變現狀的做法和企圖,避免台海局勢惡化,保障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推動簽署第四個「中美聯合公報」,是否可行?其實,在陳水扁大鬧「廢統」最兇之時,就連美國的一些保守派智庫人物也都看不過眼,提出了幾種反制陳水扁的方法,包括暫停美台「自由貿易區」談判,修改《與台灣關係法》,及探索簽署第四個「中美聯合公報」的可能性等。倘在當時北京透過公開或非公開的外交途徑就此與美國進行接觸,並結合美國智庫中有此主張的力量,與白宮、國務院交涉,說不定真的會形成一種研擬第四「聯合公報」的政治氛圍並進入實際操作。待到胡錦濤訪美時,就已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由中美兩國元首正式簽署了。

應當說,中美兩國確實具有簽署第四個「聯合公報」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這是因為,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盡管在過去的三十四年至二十四年間,為推動中美關係發展,為中美兩國處理台灣問題,為維護東亞和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畢竟在二十多年過去之後,台海局勢尤其是台灣內部的政治生態,與簽署三個「中美聯合公報」時的時空背景相比,已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的內容,已根本無法適應這些變化,也難以解決由此而衍生的新的問題。而在此期間,中美兩國都分別因應這些變化,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主張,包括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新三不」,現總統布殊的「反對任何一方改變現狀」,及中國方面的「江八條」、「胡四點」,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等。這些新的政策主張,都很有必要將之歸納進第四「中美聯合公報」之內。就算是中美兩國的新主張無法形成交集點,也應以第一個「中美聯合公報」中的「基辛格語言」及「各自表述」的模式,分別表列中美雙方的觀點立場,從而形成阻遏台灣當局破壞現狀、進行「法理台獨」及「實質台獨」活動的「擋火牆」。

實際上,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中美兩國簽署第一個「聯合公報」亦即「上海公報」之時,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蔣介石,仍然健在並緊緊掌控著台灣地區的政局,亦即當時並無「台獨」的即時危險。因此,美國在這個「公報」中,只是提及「認知」「一個中國」,及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立場,而並未在「台獨」問題上著墨。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的第二個「中美聯合公報」亦即「建交公報」,及一九八二年八月的第三個「聯合公報」亦即「八.一七公報」簽署之時,同樣也是反對「台獨」及「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蔣經國,也正在穩固地掌控著台灣地區的權力,並對正在冒頭的「台獨」活動進行嚴厲的鎮壓,「台獨」活動處於「可控」的範圍內。而且,前一個「公報」是「建交公報」,故也只是闡明「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既有立場,而未有提及如何針對「台獨」的問題。而後一個是針對美國軍售台灣問題的「公報」,因而特別強調了和平解決台灣問題,而未就「台獨」問題表態。但由於此時中美已經建交,美國又已頒佈了《與台灣關係法》,等於是將台灣當局作為「政治實體」看待,存在著「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危險,故該「公報」首次提及此問題,美國承諾無意採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之政策。

但在時隔二十多年之後,不但是李登輝推行了「獨台」路線並拋出了「兩國論」,及縱容「台獨」勢力,而且還發生了「政黨輪替」,奉行「台獨黨綱」的民進黨贏得「總統」選舉,陳水扁從拋出「一邊一國論」發展到「台灣正名」、「公投制憲」,而「台獨」活動也從地下跳到地面,十分猖獗,連《國家安全法》及《人民團體法》都刪除了禁止「台獨」活動的條文內容。從而就暴露了並未因應「台獨」問題的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的嚴重缺陷。

在表面上,美國政府並不支持「台獨」活動,克林頓還親口說出了美國的「三不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不認為台灣應當參加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組織。布殊也口頭宣佈了「一個中國」,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台灣不獨立、大陸不動武,維持現狀的政策。但這些均並非是法律文件,並無法律保障。因此,很有必要針對二十多年來台灣政治局勢發生的重大變化,推動簽署第四個「中美聯合公報」,讓美國人將克林頓、布殊的口頭表態化為雙邊國際協議的條文內容,使之具有不容違反的法律效力,以外交協約及法律來阻遏「台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