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十來天,就是「五一國際勞動節」。「五一國際勞動節」,是全世界無產階級團結戰鬥的節日。一八八六年五月一日,美國芝加哥、底特律、紐約等城市數十萬工人走上街頭,舉行總示威。隨即又舉行大罷工,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芝加哥的工人,走在全國工人鬥爭的最前列。他們的大罷工,使全市陷於癱瘓。五月三日,美國警方對芳加哥遊行示威的工人開槍鎮壓,當場打死工人數人,打傷數十人。五月四日,芝加哥三千多工人召開大會追悼死難的工人兄弟,抗議政府的暴行。一百八十名荷槍實彈的警察衝進會場,強行驅散工人。有預先埋伏的便衣警察趁機向人群投擲炸彈,炸死工人四人,警察七人。警方隨即進行大鎮壓,數百工人被捕,四名工人領袖被處以絞刑。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恩格斯領導的第二國際在成立大會上,通過了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決議:為了紀念芝加哥工人為了爭取八小時工作制而進行的英勇鬥爭,把五月一日定為國際無產階級的共同節日──「國際勞動節」。「決議」號召各國無產階級在每年的這一天,組織大規模的遊行示威,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實行大會的「決議」而鬥爭。從此,五月一日就成了全世界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團結戰鬥的節日。
我國紀念國際勞動節,始於一九二0年。當時,革命先驅李大釗在《新青年》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關於「五一運動史」的文章,鼓舞了全國勞動人民的鬥志。一九二二五月一日,中共在廣州召開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熱烈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並討論工人階級參加民主主革命的問題。一九二五年五月一日,在廣州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正式宣佈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中國工人運動在中共「四大」精神指引下,猛烈發展,團結全國人民,為推動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新中國,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在新中國成立後,工人階級已成為國家的領導階級,因而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內容,就有了巨大的轉變。從集會遊行示威反對反動派統治及資本家削剝,轉為以增產節約的實際行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建設祖國。也就是說,以優異的成果來紀念自己的節日。因此,每年的「五一國際勞動節」,國家都會表彰一批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先進工作者。
這個轉變和反差顯示,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性質的形式及內容。在工人階級受壓迫時期,是以遊行示威及罷工的方式來進行抗爭,而且往往會遭到反動統治階級的血腥鎮壓。在工人階級當家作主之後,是以增產節約的優異成果來紀念、慶祝自己的節日,政府則大張旗鼓地表彰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先進工作者,鼓勵全體工人為建設祖國多作貢獻。
在我們澳門地區,應以什麼樣的態度和方式,來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這可是一個「考人」的問題。──以工人兄弟的政治地位計,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工人兄弟也是「澳人」的一部份,己經當家作主,參與「澳人治澳」。實際上,無論是特區政府行政會的成員,或是特區立法會的議員,以至政府的各類諮詢組織,都有工人的代表。何況,澳門的勞工法,也已對八小時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工人不應再象十九世紀末的美國芝加哥工人階級前輩和一九四九年之前的中國工人階級老大哥那樣,動轍就以遊行示威及罷工等方式,來進行抗爭,針對具體操作「澳人治澳」的特區政府。
但另一方面,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和「一國兩制」方針,澳門特區仍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按照「剩餘價值」學說,資本主義制度是以資本家佔有生產資料和剝削僱佣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後一個剝削人的制度。既然是有「剝削」,當然就會有「抗爭」。
不過,澳門是一個頗為特殊的地區。即使是在回歸前,亦即澳門尚在外國人的殖民管治之下,尤其是工人兄弟尚未當家作主之前,在每年的「五一國際勞動節」,工人自己的團體──工聯總會等,卻從來沒有號召工人集會、罷工及上街遊行示威,去與資本家作「鬥爭」,及抗議前澳葡政府。相反,工聯總會舉辦的慶祝「五一」酒會,還誠意邀請資本家和前澳督迄下的前澳葡政府官員出席,頗有一種社會和諧的景象。
但在回歸後,工人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已當家作主,與全體「澳人」一道分享回歸的成果之後,卻是出現了一些反常的現象。如果說,剛回歸時的失業工人以激烈的方式上街遊行示威,釀成警民衝突,幾乎引發騷亂,是因為當時澳門經濟低迷、失業嚴重,失業工人分享不到回歸的喜悅和實質利益,而且發動和參與遊行者是屬於澳門工人隊伍中的「邊緣人士」,他們中並無代表人物參與「治澳」工作,亦即他們亦未享受到「澳人治澳」的成果,因而他們以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來表達不滿,尚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傳說連有代表人物參加「治澳」的工人團體亦將會以有別於過往傳統習慣的較為「出格」方式來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則令人感到新鮮、錯愕。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特首何厚鏵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所言,現在出現的一些街頭運動,不排除有「派錢」的現象。甚至坊間傳之鑿鑿,謂某些經常上街遊行示威的團體,有收受境外金錢資助的背景。而這些團體,據說又正在籌劃在「五一節」期間,發動主旨為針對特區政府的街頭遊行示威活動。倘若一向主張愛國愛澳、穩定繁榮、社會和諧的工人團體,也在此時進行類似的活動,可能就會予人以「同流合污」的感覺。
誠然,「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如何正確地行使這些自由和權利,卻又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尤其是對於已有代表人物參與「治澳」,甚至是已被坊間視為「既得利益者」的某些工人團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