雛談研擬特首選舉法案的提前量和嚴肅性 雛談研擬特首選舉法案的提前量和嚴肅性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接受本澳中葡文媒體訪問時指出,無論是《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還是二零零二年的《博彩法》法案和二零零四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政府將之提交到立法會的時間都很倉卒,使到立法會缺乏充分的時間進行審議,難以保證立法質量。因此,她促請政府以此為鑑,避免重蹈覆轍。

曹主席的這番話提醒了人們:二零零九年第三任特首選舉即將進行,而為這項政治活動的具體操作提供法律依據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立法工作,也迫在眉睫。鑑於二零零二年的「倉卒」教訓,是有必要設定一個「提前量」,提早進行《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的擬制和諮詢工作,使到《行政長官選舉法》更臻完善,從而保證第三任以至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選舉,更能體現全體「澳人」的意志,更為公平、公正、公開,更加民主、廉潔地進行。

對此,澳門特區政府是有充分思想準備的。特首何厚鏵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向特區立法會作「施政報告」時就宣佈,政府即將啟動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和第四屆立法會選的準備工作,在二零零七年內,完成有關研究和方案草擬,並向社會進行公開諮詢,然後於二零零八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按照這一工作安排,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可能還有《立法會選舉法》修改草案)的時程是二零零八年。這就使《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立法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前量」,而免使二零零二年的「倉卒」情況重演。但這個「二零零八年」仍是不夠確切,因為在「二零零八年」內,既可以是上半年,也可以是下半年。而第三任特首選舉由於按「澳門基本法」規定,何厚鏵已不能再次參選爭取連任,因而必然是「新人參選」。當選候任的「新人」基於必須有自己的班底,再加上也有必要吸取第二屆特區政府成立時,未有仿效各國各地區行之有效的「執位」經驗,對主要官員和要害部門首長進行必要的調整,因而發生了包括「歐文龍事件」在內的若干弊端的教訓,必然會對現任官員及公務員隊伍中的「遺才」,以至社會上的潛在人才進行調查摸底,以便組織一個高效廉政並能真正體現「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新班子。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故第三任特首的選舉產生日期,適宜適當提早,至遲也不能遲於二零零九年的六月(以新候任特首要需要半年時間組班推算)。而在此之前,還需組織及選舉產生第三屆特區政府的選舉委員會,並進行第三任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和競選宣傳,這必要佔用幾個月的時間。故此,將《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提至立法會的時間,也不宜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使到立法會能有充裕的時間,在二零零八年年底前完成《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審議立法工作。倘是《立法會選舉法》也需要修訂的話,為避免「雙重壓力」,相關的時程還需要進一步提前。

在這裡,我們還認為很有必要強調《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嚴肅性的問題,亦即是《行政長官選舉法》必須全面、完整、準確地符合「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的問題。這一個問題,就是「老生常談」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問題。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二條規定,在第二屆以至以後各屆特區政府選舉委員會的三百名委員的組成部份中,其中第三部份是白紙黑字地明文規定要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它就與同一部份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那樣,是組成這部份成員的「要件」,不能或缺。尤其是澳門地區屬於以成文法為特徵的歐陸法系地區,既然「附件一」以「正面表列」方式列明「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是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組成要素之一,那就應當予以嚴謹執行,在「特首選舉法」的「附件一‧選舉委員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中,列明「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所獲分配的名額。否則,就是未有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相關規定,有損「澳門基本法」的尊嚴。而且嚴格來說,在缺少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以「正面表列」方式列明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情況下所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其「完整性」及「適法性」、「正當性」,也就存疑。

誠然,二零零二年「特首選舉法」未將「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列為選委會成員的組成部份,是因為在成立民政總署之後,已經在實質上形成了「殺市政機構」的客觀既成事實之故。但即使是如此,退一步來說,由於民政總署的部份職能,尤其是其中的街道清潔、文化康樂等部份,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基本吻合,故「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可由民政總署派員充任。如果仍嫌民政總署是政府實體,而非「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話,也可以民政總署的諮詢委員會這一下含執行權力的諮詢機構的代表來作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所指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盡管兩者之間並不能完全等同,但畢竟是比「明目張膽」地「拒絕執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相關規定的做法,對「澳門基本法」所造成傷害的程度要輕得多。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澳門所實行的法系是又稱為「成文法系」的「歐陸法系」,而「成文法系」的最大特點就是制定法,各種主要的法律都有法典,且白紙黑字列明,有根有據。既然如此,「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在選舉產生第三任特首的「特首選舉法」中就應有所回應及反映。否則,所謂「依法治澳」、「依法施政」,就將會被打上折扣、蒙上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