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平民「扳倒」澳門財爺》,這是《南方都市報》昨日報導澳門終審法院對一宗投資移民個案上訴案的定讞判決的報導的主標題。該則報導還使用了諸「如以政府高官為上訴人」、「這次掉轉頭成了『官告民』」等的詞彙。因為該報是站在內地讀者的閱讀習慣和角度來表述,這樣的取向無可厚非。但惟其如此,更值得澳門官民深思。
實際上,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的上訴理由,在理論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給予居留許可的投資,必須是穩定和持續的,而不是臨時和短暫的。購置不動產的投資(俗稱「置業移民」)必須是長期性的;申請人必須在臨時居留期間維持有關不動產的法律狀況。
但終審法院的判決,尤其是其判詞中所言的一九九五年的投資居留法令對維持不動產投資最少金額的規定並不嚴格,此後特區政府在二零零五年的有關行政法規中亦沒有制訂過渡性的規範,終審法院只能根據一九九五年的法令,駁回經濟財政司上訴,也有其法律上的理由。因此,造成「財爺老貓燒鬚」的關鍵原因,是前澳葡政府一九九五年制定的「投資移民法令」,並不嚴謹,出現了致命的漏洞。而出自「財爺」自己的手筆的二零零五年新的行政法規,卻對此並未有足夠的警覺和重視,予以糾正補強,最終透過這宗官司自己吞下自己種下的苦果,日後可能還會繼續被迫「啞口吃黃連,有苦自己知」。
當年,前澳葡政府及回歸後的特區政府推出置業移民政策,是為了挽救地產業,消化大量積壓的空置樓宇單位。其源於在鄧小平第二次「南巡」之後,內地尤其是珠江三角洲一帶的民企、國企,紛紛攜帶現金到港澳「闖世界」實質是「撈世界」。但在香港,其資金與李嘉誠、鄭裕彤、李兆基等大地產商相比,猶如丟了一塊石頭到池塘,只能是掀起一陣漣漪。另外,當時港英當局對內地人持內地證件到香港,限制其嚴。而與此同時,澳門商人的資本相對薄弱,澳門的入境逗留政策也相對寬鬆。於是他們就紛紛湧到澳門來,一時間澳門的樓盤到處開花,虛火上升。再加上當時中葡土地小組爭撬,中方小組以澳葡政府拒絕公開開投土地,未能反映真實地價的賣地收入導致未來特區政府的土地儲備金損失為由,強烈主張「一切土公開開投」,而炒高了地價,也抬升了樓價。但在當時,前澳葡政府所推出的大量經濟房屋,已讓低收入家庭基本解決了「居有屋」問題,這些新增的中高檔樓宇單位主要是面向內地的用家或炒家。但偏在此時,內地收緊銀根,在澳門進行房地產投資的內地民企、國企的資金鏈斷裂。而當時澳門只有三十多萬人,所積壓的幾萬空置樓宇不可能由本地人消化,進而連累金融業呆賬嚴重,整體經濟也十分低迷。前澳葡政府因而出臺了投資移民政策,幫助地產商消化所積壓的空置樓宇,因而這是個「明益地產商」的政策。由於沒有先例,缺乏經驗,也由於功利性較強,因而漏洞百出,留下大量「蘇州屎」,這次「內地市民『扳倒』澳門財爺」,就是其中的一坨。
其實,到了二零零五年,因為賭牌開放,又適逢開放內地居民到澳門「個人遊」,博彩業收益開始增加,是可足以彌補房產業不景氣的損失的。但特區政府可能是出於盤活地產業,消化空置樓宇的考量,又頒布了新的置業移民的行政法規。本來,其出發點可以理解,問題是「門檻」過低,一百萬元售價的樓宇,正好是本地中低收入家庭的「最愛」及可以承受的負擔。但「置業移民」政策的低「門檻」而導致「置業移民者」集中向這類樓宇「埋手」,使這類型最為適合本澳中下階層置業的樓房的價格,價格急劇上升,被炒到二、三百萬元,再加上特區政府沒有及時恢復經濟房屋政策,就使本地中小階層大嘆「居大不易」,以致民怨鼎沸,成為「五一」遊行的訴求之一。如果當時是鎖定三、四百萬元以上的豪宅,就不會侵犯到本地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區政府所承受的沒有民怨,就將會相對減少一些。
其實,後來改稱為「置業移民」的「投資移民」政策,除了是上述的弊端,及本欄曾評議的違背《澳門基本法》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的規定,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關於「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以利於維護和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的規定;抵觸中國政府的「一國中國」政策,因為「置業移民」的申請人中,有不少是購買與台灣地區有「外交」關係的岡比亞的居留權;違反了中央政府的高考政策,有內地考生以「置業移民」方式冒充「澳門同胞」享受優惠的「加分」政策;及破壞內地的計劃生育政策之外,可能還會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實際上,在辦理「置業居留」手續的過程中,發生了不少「不規則」情事。比如,有人根本沒有進行過真金白銀的樓宇交易,而只是做了假的一個樓宇買賣的手續。又如,所謂的「第三國」居留證,只為是購買得來,當事人根本未有在該地居留過,甚至還未曾踏足這個國家。再如,也有一些高等教育文憑是買來的。這當中就涉及到「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另外,那些投資顧問及房地產中介公司在其促銷宣傳品中,是這樣介紹來澳門「投資移民」的好處的:可自由無限制生育;澳門僑生入讀內地名校優惠;容許保留原居住國居民身份,從事原有工作,無需坐「移民監」;外語教育和世界承認學歷;優越的醫療和社會保障福利;十五年免費教育;六十五歲以上免費醫療並可領取社會保障基金中的退休金;……等。也就是說,那些「投資移民」只不過是付出一百萬元(另五十萬元銀行存款七年後可取回),就可享受到可能比其所投入的一百萬元還要高價值得多的社會福利。這還算得上甚麼「投資」?簡直就是「吃小虧佔大便宜」。澳門特區的所得,很快就將會被在支應社會福利方面的給付所抵銷殆盡,是名符其實的得不償失。而「投資者」在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後,可到賭場等高薪機構工作,還可享受「現金分享」。這一百萬元的「投資額」,很快就能「賺」回來,真是一宗只賺不賠的「投資買賣」。因此,即使是有拿出真金白銀來「投資」,更沒有蝕底,因為當時以一百多萬元購入的住它單位,現在已飆升到二、三百萬元,價位上升位了好幾倍。
現在還有一個頭痛的問題是,當這些人所持的澳門身份證滿七年時,將會自動成為永久居民,並可憑此申領回鄉證。而按內地的法律制度,是必須領取單程證並取消內地戶口後,才能移居澳門的。即使是當年的「藍帶證」轉為身份證,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辦妥取消內地戶口手續後,才可領取澳門身份證,而在當時,這個身份證並未具備永久居民資格。但是,現在的做法,在他們換領永久居民身份證時,是否需要取消內地戶口?如果不用取消,是否抵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的規定,甚至是抵觸《澳門基本法》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的規定,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這是當政者有必要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