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天空可參考台灣的《有線電視法》(下) 開放天空可參考台灣的《有線電視法》(下)

(續昨)對有線電視經營者的資格要件中,有幾條是值得澳門特區在進行有線電視經營立法及開投時參考的。其一是有線電視禁止外人投資。為避免外國人主控有線電視媒體,進行文化侵略,《有線電視法》參酌《日本有線電視法》的立法,禁止外國人為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東。在法案研議過程中,為凸顯有線電視禁止外國人經營的特色,甚至在法條中還特別明文規定,經營有線電視者應具備本國公民身份。

其二是有線電視禁止跨媒體經營。為促進意見管道的多元化,《有線電視法》規定新聞紙、無線電視或廣播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為有線電視的申請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並明文規定報社、有線電台與電視負責人,不得擔任廣播或電視台負責人,以限制跨媒體經營。

其三是防止媒體所有權集中。為防止媒體所有權過於集中,或出現家族型有線電視,使電子媒體成為單一家族的私器,《有線電視法》規定同一股東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與其相關企業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二親等以內血親持有的總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有線電視節目內容的限制。《有線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播送的節目,不得有:(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對於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的「成人節目」,則限定於深夜或鎖碼節目中播送。有線電視的節目內容,有違反法律或妨害公序良俗的規定時,除依《有線電視法》加以處罰外,仍須依其違法情節,另依相關法律加以處罰。

收費標準須經「新聞局」核准(按:「新聞局」裁撤後,改為「國家通信委員會」,下同)。為免系統經營者有因獨佔壟斷,以致收取高額費用;或大財團為了造成獨佔,刻意壓低價格,以打擊其他系統經營者的情形發生,《有線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於營運每滿一年的一個月前,應向「新聞局」申報收費標準,並依「新聞局」核准的收費標準向訂戶收取費用。依據本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將可每年對其收費標準加以檢視,並收取合理的費用。如果系統經營者未依前項收費核准程序辦理,或所收取的費用,不是「新聞局」核准的數額時,「新聞局」得對其加以警告。

回饋條款。基於有線電視深具地方色彩,與地方息息相關,故《有線電視法》訂有「回饋條款」;即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其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三金額,其中百分之二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從事地方文化等公共建設使用;另百分之一直接撥付公共電視經費使用。

訂戶不按期繳費的處理。訂戶如未按期繳費,系統經營者須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才得以停止對該訂戶節目的播送,但同時應恢復訂戶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不繳交用的處理,若未依前述法律的規定程序時,「新聞局」得對其予以警告。

對收視、收聽者權益的保護。為保護有線電視訂戶的權益,《有線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定包括下列各項內容的制式書面契約:一、各項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的限制;二、收視的基本頻道數;三、訂戶基本資料使用的限制;  四、系統經營者受停播撤銷許可,沒人等足以對訂戶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訂戶的賠償資料;五、契約的有效期間;六、其他與訂戶權益有關的項目。如果系統經營者未依規定與訂戶訂立上述契約,「新聞局」將予以警告處分。系統經營者遭到撤銷許可時,訂戶可以請求銷毀其個人資料。

評論的限制。為維護司法獨立的原則,有線電視的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如果系統經營者違反此項規定時,「新聞局」得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罰鍰。當有線電視的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以及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關答辯的機會,有線電視經營者自不得加以拒絕,以維護被評論人的公平申辯機會。如果系統經營者拒絕給予相同答辯的機會,「新聞局」得對其予以警告。

侵害著作權的免責條款。以《著作權法》的規定,無線電視電台對於其播映節目及廣告,本具有公開播映權,有線電視不得加以轉播,否則為侵害無線電視電台的公開播映權。但是,基於有線電視的收視情形比無線電視佳,有時可以協助改善某些地區對無線電視電台收視不佳的情形。因此,《有線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可以提供基本頻道,在不變更無線電視電台的節目及廣告的形式或內容下,同時轉播無線電視電台的節目及廣告。系統經營為此項轉播,不僅免付費用,也不構成侵害無線電視電台的著作權。但倘系統經營者對於無線電視電台的節目及廣告,變更其形式或內容後,再為播送;或者播送的頻道為基本頻道以外的付費頻道時,「新聞局」即得對系統經營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規定的播送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的停播處分。

此外,《有線電視法》關於侵害著作權的免責條款的規定目的,應在於讓有線電視電台協助無線電視電台改善收視不良的情形,故系統經營者適用免責條款的,以應符合《著作權法》上用盡原則(又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亦即系統經營者同時轉播無線電視電台的節目及廣告,應指「同步轉播」而言,也唯有在「同步轉播」的原則下,才不致構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故對於部份「第四台」轉錄三家電視台的新聞節目,全天候在「第四台」重複播出的行為,被視為不符合《有線電視法》所規定的侵害著作權免責條款的要件,「新聞局」除可依《有線電視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系統經營者處以罰鍰或停播處分外,系統經營者也可能會構成侵害視聽著作的公開播映權問題。

系統經營者的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系統經營者可填具申請書,向「新聞局」申請換發執照。此時,「新聞局」仍須將系統經營者換發執照的申請,交由審議委員會審議。為確保有線電視的經營穩定,《線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其頭端及分配線網路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如設定擔保時,債權人必須以政府許可設立的金融機構為限。倘若系統經營者有委託他人經營;將頭端或分配線線網路出租、出借或轉讓;或設定擔保給非政府許可設立的金融機搆時,「新聞局」即可撤銷其設立有線電視的許可。

系統經營者違反《有線電視法》的規定,「新聞局」所得為之處分包括:(一)警告;(二)罰鍰;(三)停播;(四)撤銷許可及(五)沒入設備。「新聞局」依據《有線電視法》所處之罰鍰,被處分人如逾期不繳時,「新聞局」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對於「新聞局」所為沒入、停播或撤銷許可的處分,受處分人如抗不遵行時,「新聞局」也可以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下,發自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