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防範競選期間出現各種不規則行為 警惕防範競選期間出現各種不規則行為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會今日深夜十二亦即明日淩晨零時將進入「戲肉」--為期十四天的競選宣傳期,正式拉開帷幕。按照以往經驗,二十支參加直接選舉的組別,和參加間接選舉的利益團體組合,都將在第一時間,以法定的形式開始舉行競選宣傳活動,誓師大會,造勢、張貼宣傳品、出動廣播車…等,各式其適。至此,被政治讀物喻為「盛大民主節日」的代議士選舉競選活動,晉入高潮。

「競選活動」是民主選舉的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其定義是候選人及其支持者〔包括助選員〕,要在短暫的特定時間內,使出渾身解數,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與方法,將自己的政治見解、人格及其價值,迅速而有效的推銷給他的選民,增加選民對他的認識與瞭解,進而爭取選民的支持,以達到當選的目的。它包含了以下幾種元素:一、競選活動是在選舉中所為之行為。二、競選活動是候選人以當選公職人員為直接目的而為之行為。三、競選活動是候選人為獲得選民支持,所為一切必要而且有利的周旋、遊說、勸誘以及誘導的行為。四、競選活動可以由候選人為之,也可以由幫助他的支持者為之。五、競選活動與政治活動應劃分界線:競選活動是為候選人當選而為之行為,而政治活動則是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所作的政策宣傳、黨務擴張及啟發民智等行為。 因此,各參選組別及其候選人,可在為期兩個星期的競選宣傳期中,以「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宣傳自己的理念,爭取選民們認同自己的理念並將手中的一票投給自己。各參選組別也應在選管會和廉政公署的主導下,在宣傳活動上盡量克制,遵守秩序,發揮更好的宣傳效果。冀望今屆立法會選舉,是一個廉潔、健康的選舉,真正體現「澳人民主治澳」的精神,充分展示「一國兩制」的優越性。

今次立法會選舉的戰況比以往歷屆更為激烈,其主要原因當然首先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與《澳門基本法》賦予廣大「澳人」當家作主權利的理念深入人心,促發報名者有意透過參與立法機關工作來直接參與「治澳」,以貢獻自己的政治智慧和才幹,發揮自己的潛能,以主人翁的態度管好自己的澳門,從而爆燃了較高的參政議政政治熱潮。這種政治現象又反過來凸顯了廣大「澳人」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是擁護基本法,並願意按照基本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及立法會選舉基本準測,來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當然,在愛國愛澳,當家作主,參政議政的「主流意識」之中,踴躍報名參選者也懷抱著其他的一些各種不同的動機,尤其是要爭取和維護自己所代表的階層、界別,群團的利益。在多元社會中,這些「支流意識」並不會影響他們參選的「主流意識」,更不會與「主流意識」發生強烈的衝突、抵觸,相反還可以並行不悖,相輔相承,互得益彰。而去年「政制發展」直間選均增加兩個議席的成果,也成為各路英雄好漢爭相直接分享的誘因。

從各參選組別昨日向媒體發出的採訪通知看,其實應該從今日深夜十二時才能進行的競選宣傳活動,將會提前「開打」,大多是在晚間八時左右開始,就在各競選總部舉行啟動儀式,進行「熱身」活動,舉辦宣誓及動員大會等,然後才在接近法定時間之前,開隊到塔石廣場或其他法定地點張貼海報,甚至是以「搶上頭炷香」的精神,搶貼第一張海報。這提前幾個小時的活動,是否算是「偷步」?真是值得考究。

其實,「偷步」的情況早已嚴重,而且似是有比以往歷屆更為激烈的狀況。其中一些舉動已經不再是隱蔽進行,而是堂而皇之地公開進行,令人膛目結舌。因而廉政公署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都分別接到投訴,並展開行動,約請某些組別的人士「喝咖啡」。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避免實質上形成「使人不當選」的客觀效果,而未能公佈,以免影響投票效果。相信,在投票過後尤其是蒐集到足夠的證據後,予以公佈時,或許會令人大吃一驚。

而且毋庸諱言,由於競爭激烈,相信在這十四日中,各種違規或雖不違規卻是有所不妥的行為,還將會陸續有來。對此,廉政公署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還應多加注意。

一、外地政治人物來澳站臺助選的問題。《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對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許可,又未明確禁止。外國人不干涉他國內政,這是國際間普遍原則。盡管澳門特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但卻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不要說是其他地區不應幹預澳門內部事務,就是中央政府也不會插手介入屬於澳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內部事務。而立法會選舉是屬於「兩制」的內部事務範疇,故澳門地區以外的任何政團、個人,都不應插手幹預。鑑此,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各參選團體都不應邀請外地政團、個人來澳為其站臺助選,否則就不但是作出邀請的參選團體要遭受處罰,連來澳站臺助選的外地團體及個人也須受到處罰。希望日後修訂「選舉法」時,能夠明確這一點。

二、公務人員和學生為候選人輔選的問題。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其站臺造勢。另外,學生若擔任助選員,為了要使其幫助的候選人順利參選,就將不惜任何手段去拉票,屆時學校就將會變成議員競爭的場所,競爭時所造成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何況,學生的主要任務是讀書學習,最緊要的是專心讀好書,助選必會使其分心,無法跟進學業,對其學習成績將會造成負面影響。但《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也同樣是呈現空白,故在未來修訂「選舉法」時,確是也有必要關切到這一點。

三、具金錢價值的捐獻的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四條雖然有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杜絕了境外人士籍著捐獻而插手澳門特區的選舉活動,但卻百密一疏,忽略了境外的團體、機構透過澳門永久性居民簡接捐獻的問題。實際上,從黎智英向香港反對派人士尤其是參選人士捐贈政治獻金的情況看,就是由美國某民主基金委託他代為發放的,因而也不能排除澳門也有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受境外機構、團體委託,向澳門特區的某些參選人派發政治獻金的情況發生,為境外機構、團體插手澳門立法會選舉,提供了法律灰色地帶。

對此種種不規則的行為,廉政公署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都應及早比照其他的一些法律規範,作出指引,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