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昨日有關「粵澳駕照互認是指駕駛資格的互認,不等於可從內地直接駕駛車輛進入本澳,亦不等於可在本澳工作;而之所以會討論粵澳駕照互認,是因為將來港珠澳橋落成後,由於橋身內地管轄,沒有駕照互認的話,本澳居民未必能上橋,而且內地可能允許本澳駕駛者以單牌形式進入橫琴,亦需要內地認可本澳駕駛執照」的一番談話,應可基本上廓清人們對駕照互認的疑慮。實際上,我們在討論「駕照互認」的議題時,是不應將其與「兩地車輛互入對方區域進行自駕遊」混為一談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有著嚴謹的區隔,不宜混淆。而目前發生的混淆情況,除了確實是有相當多的居民一時未能清楚區隔這兩個不同概念,因而產生「徒增交通壓力」和「外僱以至黑工司機」的憂慮之外,也不排除有極為個別的「有心人」,利用人們一時分不清這兩個不同概念之機,進行「乘機搏懵」,製造思想混亂,並向特區政府施加壓力,以圖達致某些不可見人之目的。實際上,不久前,就有人利用部分博彩員工擔心輸入莊荷外僱,而搶走他們的飯碗的心理,在特首崔世安和譚佰源司長已經多次明確表態之下,仍然發動組織博彩員工及其家屬上街遊行,而被質疑是在為未來的立法會選舉進行「種票」。
「駕照互認」除了是本欄昨日分析的是國際慣例,及增強澳門作為國際城市形象,以及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所需之外,還有一個現實問題,就如賈靖龍昨日所言,未來在實施《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有關澳門汽車可以「單牌」進入橫琴行駛,及澳門車輛在港珠澳大橋行駛,澳門居民所持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的駕駛執照,能否被內地交管部門承認的問題。實際上,澳門車輛進入橫琴,獲准的只是車輛的本身,雖然還將涉及到保險的問題(即澳門購買的保險是否有效,或是否應另行購買保險,或可以「一險兩保」),但基本上無需再辦理內地的車輛行駛執照。不過,澳門居民駕駛澳門車輛進入橫琴時 ,倘若並未持有內地交管部門發出的駕駛執照,或經過內地交管部門確認的國際駕駛執照,就有可能會構成「無照駕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倘是因為「無照駕駛」而發生交通意外,所需負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就將更大。
同樣,由於港珠澳大橋橋身的絕大部份,是處於由內地管轄的水域上,因而在該水域上的橋身行駛的汽車,就屬於內地法律管轄。實際上,嚴格地說,澳門沒有自己的水域,而按照國務院第二七五號令,港珠澳大橋的全部橋身,都不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的範圍之內,因而整座橋身都不是澳門所管轄的區域,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的駕駛執照,在整座港珠澳大橋都不是合法證件。只有在填海人工島口岸進入澳門區域之後,才是澳門進行法律及行政管轄的區域。因此,當澳門車輛駛上港珠澳大橋之後,也就等於是進入內地境內。正如前述,澳門駕車者倘若未領有內地駕駛執照,或經內地交管部門確認的國際駕駛執照。就等於是「無牌駕駛」。
其實,即使是現在可以進入內地行駛的「兩地牌」車輛,其司機也是必須考取內地駕駛執照的。在此情況下,無須領取「兩地牌」就可「單牌」進入橫琴的澳門車輛,其司機就更應持有內地駕駛執照了。因此可以說,「駕駛互認」的雖然其目的及應用範圍更廣,使到澳門居民可以在內地各地開車馳騁,但當前最急務的是,在即將實施的澳門車輛直接進入橫琴行駛的特殊措施後,必須避免澳門居民駕車進入橫琴觸犯「無照駕駛」的規定。在實施「駕駛互認」之後,這個難題就可迎刃而解了。
至於人們所擔心在實施「駕照互認」之後,內地車輛將會進入澳門,從而增重澳門市面交通的壓力,及可能會讓個別雇主將之視為僱請內地司機的捷徑,甚至是僱請內地司機當「黑工」的問題,就如同擔心博企僱請外僱擔任莊荷的問題一樣,雖然成為關注焦點,也引發懮慮,但其實都是杞人之懮。實際上,莊荷不能僱請外僱的政策,現在就已經實施,政府相關部門也已在嚴格把關。因此,區錦新議員昨日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就有「除公務員、職業司機和莊荷,因不能輸入外勞,人工節節上升,其餘職業的薪酬都偏低,只因有法律政策保護這三種職業」之說。這就反證了,目前職業司機和莊荷等工種,是禁止輸入外僱的。相信經過這兩次「風波」後,相關行政部門將會把關得更緊。否則,在民智已開的時候,必將會遇到萬炮齊轟,必須收拾細軟「回家賣紅薯」!
但仍有人不相信崔特首和譚司長的鄭重表態,提出必須立法禁止輸入外僱莊荷,甚至也已有人提出職業司機也需立法禁止僱用外僱。這就牽涉到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的問題。實際上,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之一。
法律的穩定性,就是法律保持不變,反對法律朝令夕改,因而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規範性的要求。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那麼生活其間的人們就會無所適從,法律就會喪失其規範作用,國家和政府對人們的強制就會反復無常,變成隨個人左右的暴虐。因此,作為在澳門特區的法域內,法律在地方法規體系中處於最高位階,就必須保持穩定性、嚴肅性和連續性,權威性,不能以「零破碎打」式予以處理。除非是遭到重大災害發生後或變故,都不宜針對目下爭議議題進行立法,更不宜以制定單一法律的形式進行。
即使是需要以法規形式對禁止博企僱請莊荷外僱,及其他企業僱請外僱司機,也只能是以在法的位階上處於比法律較低地位的行政法規甚至是行政長官命令等方式為之。否則,日後萬一澳門真的面臨本地僱員不足以應對賭場的增加而對莊荷等工種的需求時,再修改法律就顯得極不嚴肅。何況,以法律形式來禁止外來工,在國際上也將會被人「看玩話」,不符合中國澳門已加人「WTO」有關自由流動的要求。
在此情況下,倘若是為了穩定博彩業及職業司機的人心,確有必要以法規方式禁止個別工種僱用外僱,就不宜採用法律發生方式,而是退而求其次,以行政長官頒發行政命令等方式,就較為靈活些。尤其是澳門作為歐陸法系亦即成文法的法區,就更應注重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謹性。而且,在聽取民意的同時,也要注意避免墮入民粹主義,而是在尊重民意與做群眾的尾巴之間,將「度」精準拿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