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表示,不能推論“民間公投”所收集和處理的個人資料完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成員周庭希展示他所收到的個人資料辦公室書面聽證公函,內容指2014年“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是在投票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函還提出,因涉案團體所使用雲端服務的公司地址及數據中心均位於澳門以外的地方,涉嫌將個人資料轉移到特區以外的地方,可被科處 8,000至8萬澳門元。
個資辦稱,在公函通知團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被科處罰款,是就有關涉嫌違法行為,以書面方式表明意見,並非個資辦之最終決定,由於個案仍在調查,故個資辦不宜進一步評論。
個資辦又指法律也沒有賦予任何團體在澳門特區舉辦“民間公投”的權利,有關資料處理的目的並不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