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諮詢委員會的規定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2011號行政法規,關於交通諮詢委員會的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法規規定,交通諮詢委員會是一個諮詢組織,其目的是協助澳門特區政府制訂陸上運輸、整治道路、管理車輛、優化道路及行人基礎設施的一般政策,並對政府就上述方面提出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

委員會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擔任,委員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旅遊局、治安警察局、經濟局、文化局、建設發展辦公室、運輸基建辦公室、環境保護局、財政局的代表各一名;以及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最多二十一名的專業及社會人士。委員會秘書由交通事務局局長委任的該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擔任。

主席的職權為:召集委員會成員開會、訂定會議議事日程及主持會議。副主席則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以及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委員會大會須於大多數成員出席時方舉行,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大會,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大會,並應至少提前五日向委員會成員發出會議召集書。委員會會議可為分析討論事項而邀請其他具有特別資格但在委員會沒有代表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出席會議。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其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的事項、有關討論及倘有的結論。

交通諮詢委員會可設立隸屬委員會的專責小組,對陸上運輸、整治道路、管理車輛、優化道路及行人基礎設施等範疇的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小組由委員會委員組成,但澳門特區公共部門領導或技術人員亦可成為該小組成員;如有需要,可邀請具專門資格的人士或實體的代表參加會議。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在新規定下,主席和副主席依然由負責社會工作事務的司長和社會工作局局長出任,委員會的委員則包括:檢察院、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民政總署、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法務局、勞工事務局、社會保障基金的代表各一名,以及由委員會主席指定屬社會互助、慈善、青年、教育及防治藥物依賴領域的最多十二個私人機構的各一位領導人員或其代表;其他修改還包括:在有需要時,特別全體會議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要求召開。專責小組屬非常設性質,由委員會主席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協調員。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專責小組的成員還可包括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在社會服務範疇或相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33/2011號行政命令,規定在位於仔北安碼頭的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內設立一非法移民拘留中心。該拘留中心在保安司司長監督下運作。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