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改選舉制度對澳門也有某些啟迪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提出新的遞補機制的新方案,今後有立法會議席出缺時,會由離任議員在大選期間原有名單的候選人接任,以保留在立法會大選期間,選民按比例代表制,支援不同黨派和候選人出任議員的比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在會見傳媒時說,經深思慮類後提出新方案,對選民而言,在立法會大選投票時,選民清楚知道投的一票,支援名單候選人當議員,亦支援如果在任議員離任,由同一名單上的候選人遞補。若該同一名單候選人不願意出任議員,或已喪失資格不能夠出任議員,則按最大餘額遞補名單來替補議席,若原有名單和最大餘額名單也沒有人接任,才進行補選。林瑞麟說,以上的修訂方案,可避免議員作無謂的請辭,亦可避免不必要的補選。有議席出缺時,可較快地由這些名單填補空缺,避免浪費公帑之餘,亦可確保立法會的運作,和對市民的服務得以延續。

香港發生的這一事態,是為了針對個別民主派議員「五區公投」所產生的政治後遺症的應當辦法。香港泛民主派政黨以「五區總辭」方式,意圖形成「變相公投」,來向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加「民意壓力」,被迫接受其「二零一二年雙普選」方案。這一態勢發展,對我們澳門特區的政治生態、法律體系和政制改革前景,均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

所謂「五區總辭」,是指香港泛民主派就爭取「二零一二年雙普選」並應對曾蔭權二零零九年香港「施政報告」未有提出「政制雙普選路線圖」的對策,「五區」的意思是指由香港立法會六十個議席當中有五個地區直選議席議員集體辭職。當五區均有一議員辭職時,每區均要進行補選。泛民主派期望以「堅持二零一二雙普選」作政綱,等於變相讓全港市民就特首和立法會「雙普選」議題,作出「公投」。根據選舉紀錄,泛民主派在直選議席中均能獲得三分之二大多數,每區辭職泛民議員再當選可能性較大。

「五區總辭」的要害,是在於變相讓全港市民就普選議題作出「公投」。這是因為,泛民主派認為香港沒有「公投法」,因而無法象台灣地區那樣,發動「全民公投」,對香港實行「雙普選」的進度進行表態,因而就意圖能透過「五區總辭」後,利用泛民主派在直選中往往能得到五分之三得票率的有利條件,重新當選的機率很高的有利條件,倘若辭職者全部再次參選並當選,就等於是實行了一次「間接全民公投」,香港的「主流民意」是支持泛民主派的政改方案,從而逼使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接受。

然而,由於香港泛民主派拋出的「五區總辭」方案,企圖推倒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香港特區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時間表」作出的決定,構成了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的行為,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有關決定之前,廣泛聽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特區政府的意見,有關決定是非常審慎的,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反對派既然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搞甚麼「補選」,就沒有必要再進入建制當議員。西方反對派講究反對的合法性,香港反對派則將自己放在建制的對立面,令他們的反對失去合法性。

隨著公民意識的增強,澳門一些人為了製造民粹以吸引選票,正逐步將台灣、香港的「政治小動作」引進澳門。說不好在哪一天,因為對某項重大政策不滿,尤其是認為澳門的「政改路線圖」不合其口味,也「東施效顰」地學起香港泛民主派政黨的「總辭」玩意兒,一方面是要施加「雙普選」的「民意壓力」,另一方面是冀求能透過「補選」實現其「一加一等於四」的戰略目的,以挽回在 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未能「達標」的損失。

由此,有必要堵塞這個「辭職補選」的法律漏洞,在日後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或「立法會選舉法」時,增加「遞補機制」或「辭職不得再選」條款,以杜絕此類「政治把戲」行為,與當選無效不得再選的道理一樣。這對我們澳門,有防患於未然的啟迪作用,日後倘有必要時,也宜考慮採取類似的辦法。

遞補機制,其實不單香港正在試圖建立,台灣也早已建有。除了是在「不分區立委」出缺時,可由同一政黨的參選名單中的落選者依據得票高低依次遞補之外,未解散「國大」前,「國大」的「不分區國代」也是如此遞補。這與香港特區政府昨天提出的遞補機制方案,極為相似。

而香港、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也有如有代表出缺,就由落選者中得票最高者依次遞補,不進行補選的規定。

當然,有人會認為,遞補機制剝奪選民的選舉權利。倘此訴求成立,其實還可有另一個辦法,就是「辭職不得再選」機制,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其中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託,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願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抉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即使是因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也必須有條件限制。台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規定:「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按:當時立委任期為三年),不予補選」的規定。

由此,有必要堵塞這個「辭職補選」的法律漏洞,在日後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或「立法會選舉法」時,增加「辭職不得再選」條款,以杜絕此類「政治把戲」行為,與當選無效不得再選的道理一樣。但這並不妨礙其可以參加新一屆的選舉,或是在本屆中,因其他原因而導致發生的重選。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因而應當珍惜,而不能將之當作是政治玩具。動輒辭職再參加補選,一方面勞民傷財,令選民產生選舉厭倦症,另一方面則將民主選舉淪為玩弄政治的工具,均玷污民主選舉的莊嚴性。